兹提述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之通函。董事会谨此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越秀地产应付REIT SPV(由越秀房产基金全资拥有及控制)之补贴款项为人民币52,626,000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人民币35,442,000元已由越秀地产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支付予REIT SPV,故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最终尚未支付之补贴款项应为人民币17,184,000元。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与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汇总)占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益之约2.9%,及越秀地产将於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後七个营业日内向REIT SPV支付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於有关时间公布之当前汇率以港元支付。
董事会亦仅此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条款及条件,越秀地产有义务就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该日)期间向REIT SPV支付补贴款项,而补贴款项契约将就此结束。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条款及条件,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将为越秀地产向REIT SPV支付之最後一笔款项。
基金单位持有人应知悉,於补贴款项契约失效後越秀房产基金将不会从越秀地产收取进一步补贴款项。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越秀房产基金於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之投资,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支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含义。
董事会仅此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营毛利(如项目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账目所反映及由越秀房产基金之核数师确认)为人民币215,774,000元,较向酒店及服务式公寓就相关财政年度提供之协定经营毛利目标人民币268,400,000元少约人民币52,626,000元。因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越秀地产应付越秀房托2012有限公司(由越秀房产基金全资拥有及控制)(「REIT SPV」)之补贴款项为人民币52,626,000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人民币35,442,000元已由越秀地产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支付予REIT SPV,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最终尚未支付之补贴款项应为人民币17,184,000元(「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越秀地产将於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後七个营业日内向REIT SPV支付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於有关时间公布之当前汇率以港元支付。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并确认其为正确。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之进一步详情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刊发之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内,并将载入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报告。
董事会亦仅此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条款及条件,越秀地产有义务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该日)期间向REIT SPV支付补贴款项,而补贴款项契约将就此结束。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条款及条件,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将为越秀地产向REIT SPV支付之最後一笔款项,及虽然存在任何最高补贴金额之尚未动用余额(定义见下文),越秀地产无义务支付任何进一步补贴付款(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除外)。
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条款及条件,越秀地产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安排向越秀房产基金支付之全部补贴款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10,000,000元(「最高补贴金额」)。於本公布日期,已付╱应付之补贴款项总额(包括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人民币17,184,000元)约为人民币519,360,000元,而最高补贴金额之尚未动用余额约为人民币90,640,000元。有关各相关期间之补贴款项进一步详情,请分别参阅以下之「分派声明」一节:(1)越秀房产基金公布及报告:(i)截至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及(ii)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及(2)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布。
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与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汇总)占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益之约2.9%,而根据补贴款项契约收取之款项(包括最终尚未支付之二零一六年补贴款项人民币519,360,000元)占越秀房产基金於过往四年及六个月收益之约7.2%。
基金单位持有人应知悉,於补贴款项契约失效後越秀房产基金将不会从越秀地产收取进一步补贴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