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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房产信托基金新贷款融资及关连人士交易

2016-11-02 20:49:00

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越秀房产基金的附属公司)订立(i)人民币2,355.5百万元的银团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於本公布日期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为4.9厘)的88%计息,於二○二八年到期并以部分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作抵押;及(ii)人民币1,000百万元的委托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於本公布日期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为4.9厘)的88%计息,於二○二八年到期并以部分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作抵押。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将承诺人民币400百万元的银团贷款)为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因此,创兴银行於银团贷款的承诺所产生的交易构成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交易。为免生疑问,委托贷款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交易,因其乃与独立第三方订立且与银团贷款独立。由於创兴银行於银团贷款下的贷款承诺占越秀房产基金最近公布资产净值5%以下,故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认为,根据房产基金守则,创兴银行银团贷款交易毋须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

本公布乃遵照房产基金守则第8.14及10.3条而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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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贷款融资

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借款人」,为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的附属公司亦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的直接物业持有人,订立以下新贷款融资:

(i) 人民币2,355.5百万元的银团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於本公布日期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为4.9厘)的88%计息,於二○二八年到期并以部分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作抵押(「银团贷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为越秀房产基金的独立第三方)将担任银团贷款的安排行。就越秀房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所知、所悉及所信,除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创兴银行」将承诺人民币400百万元的银团贷款(「承诺金额」)(无责任或能力承诺根据银团贷款条款承诺金额以外的金额)外,所有银团贷款放款人均为越秀房产基金的独立第三方且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及

(ii) 人民币1,000百万元的委托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於本公布日期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为4.9厘)的88%计息,於二○二八年到期并以部分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作抵押(「委托贷款」)。就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所知、所悉及所信,所有委托贷款放款人均为越秀房产基金的独立第三方且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

银团贷款及委托贷款均属独立及彼此并非互为条件,银团贷款放款人(根据银团贷款)及委托贷款放款人(根据委托贷款)均作出若干承诺。然而,两项贷款预期将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或前後获悉数提取,以为越秀房产基金现有贷款融资(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到期的人民币3,000百万元的融资及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到期的人民币1,500百万元的融资余额)进行再融资及为越秀房产基金的一般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资金。假设两项贷款获悉数提取,紧随上述再融资完成後越秀房产基金的资产负债率将由37.8%(如越秀房产基金於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最近期未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增至38.4%。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预期新贷款融资不会对与越秀房产基金於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最近期中期财务报表有关的越秀房产基金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新贷款融资不受任何利率掉期安排规限。然而,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察有关其借款的利率变动及经考虑市况後管理其整体利息开支。

监管涵义

由於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创兴银行及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20%以上投票权,故创兴银行为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的联营公司。因此,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产基金守则」)第8.1(g)条,创兴银行为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因此,创兴银行於银团贷款的承诺所产生的交易(「创兴银行银团贷款交易」,包括於创兴银行(作为其中一名银团贷款放款人)开设银行账户),根据房产基金守则构成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交易。为免生疑问,委托贷款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交易,因其乃与独立第三方订立且与银团贷款独立。

由於创兴银行於银团贷款下的贷款承诺(即越秀房产基金最近公布的资产净值的3.0%,於其最近公布的经审核账目中披露)占越秀房产基金最近期经审核及公布资产净值5%以下,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认为,根据房产基金守则第8.9条,创兴银行银团贷款交易毋须取得越秀房产基金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因此,仅须遵守房产基金守则第8及10章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房产基金守则项下与创兴银行银团贷款交易有关的所有适用申报及公告规定均已或将会获得遵守,包括(i)将根据房产基金守则第8.14及8.16条发出本公告;及(ii)根据房产基金守则第8.15及8.16条披露概要的规定。

经对银团贷款、委托贷款及与越秀房产基金再融资需要有关的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详细考虑後,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信纳:(i)银团贷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乃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越秀房产基金、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尽管创兴银行银团贷款交易根据房产基金守则构成关连人士交易;及(ii)银团贷款及委托贷款以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符合越秀房产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公布乃遵照房产基金守则第8.14及10.3条而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