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的管理人越秀房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以下人事变动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营业时间结束後生效:
1. 程九洲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
2. 陈晓欧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任执行董事
程九洲先生已获委任为管理人执行董事,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营业时间结束後生效。程先生现时为管理人的副行政总裁兼其中一名负责人员。
程先生,45岁,一九九六年加入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GCCD」),并先後任职GCCD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於二○○六至二○○八年期间,程先生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总监及副行政总裁。程先生之後於二○○八年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间任越秀房产基金的租赁代理广州白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於二○一四年程先生再次获委任为管理人的副行政总裁,并於二○一六年成为管理人的其中一名负责人员。
程先生有逾20年的房地产市场研究及商业地产的营运管理经验,并持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值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
程先生一九九三年毕业於中国湖北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并取得中国暨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程先生与管理人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越秀房产基金任何主要或控股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间概无任何关系,程先生亦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布刊发日期,程先生於越秀房产基金的480份基金单位中拥有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程先生与管理人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彼亦无就特定年期获委任。程先生的所有薪酬将由管理人以自身资源支付及承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委任程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基金单位持有人垂注,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犹如彼等适用於越秀房产基金)予以披露。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晓欧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营业时间结束後生效。根据管理人组织章程细则及合规手册,陈先生仅须任职至越秀房产基金的下一次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为止,届时将合资格於大会上膺选连任,膺选连任须获得越秀房产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倘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有关批准,则陈先生将继续任职,惟须受管理人细则及合规手册(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轮值退任规定所规限。
陈先生,46岁,在大型房地产的资产管理及投资、基金管理、开发、规划及设计以及国际商业营运方面,拥有逾23年专业经验。彼一直於中国、美国、香港、新加坡及澳洲居住及工作多年。彼为国际建筑业主与管理者协会(中国)(「BOMA」)的常务副主席及BOMA认证的商业地产专家。彼亦为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资深会员。陈先生为富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席,并历任CDPQ-Ivanhoe Cambridge的中国区副总裁。其过往经验亦包括在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号0017)的中国地产支部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担任行政职位。彼亦在美国任职建筑设计师及城市规划师。陈先生的管理纪录包括大型混合用途发展项目、高级住宅、零售、写字楼及酒店项目。
陈先生曾在长江商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同时亦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担任MBA导师。彼於二○一○年获哈佛大学设计研究院颁授AMDP(房地产高级管理发展课程)证书,於一九九九年在澳洲新南威尔斯大学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及於一九九二年在中国西北工业大学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与管理人的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或越秀房产基金任何主要或控股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间概无任何关系,而陈先生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布刊发日期,陈先生并无於越秀房产基金中拥有任何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的权益。
陈先生与管理人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彼亦无就特定年期获委任。陈先生的所有应付薪酬将由管理人以自身资源支付及承担。
陈先生已确认其已符合管理人合规手册所载的独立性准则。董事会信纳陈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事的独立性。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委任陈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基金单位持有人垂注,亦无任何其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犹如彼等适用於越秀房产基金)予以披露。
董事会组成
经以上委任後,董事会的组成如下:
执行董事: 林德良先生及程九洲先生
非执行董事: 林昭远先生(主席)及李锋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志安先生、陈志辉先生、张玉堂先生及陈晓欧先生董事委员会的组成则维持不变。
董事会确认,尽管存在上述委任,董事会的组成仍然符合管理人的企业管治政策规定。
本公布乃遵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3段而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