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五年八月六日的通函(「通函」)及其随附的越秀房产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的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在今日举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上,提呈批准交易的普通决议案(「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决议案」)获基金单位持有人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的点票过程由房产基金的基金单位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於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投票结果详情如下:
普通决议案 投票数
(占投票总数百分比) 投票总数
赞成 反对
动议:
(a) 批准(倘相关,应包括通过追 1,426,824,110(97.29%) 39,675,000(2.71%) 1,466,499,110
认的批准)交易(即收购事项,
包括买方订立股份购买契约及
托管函件)及完成根据股份购
买契约拟进行的交易(於通函
更详细描述)并按股份购买契
约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进行(於
通函更详细描述);及
(b)授权管理人、管理人的任何董
事、买方及买方的任何授权签
字人,以管理人、管理人的该
名董事、买方或买方的该名授
权签字人(视乎情况而定)可能
认为适宜或必须或符合越秀房
产基金利益的方式完成及进行
所有行动及事宜(包括签订可
能属必须的所有该等文件),
使与交易有关的所有事项得以
生效。
由於有权亲自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的基金单位持有人50%以上的投票赞成该决议案,故该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据管理人经作出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基金单位持有人须就交易於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於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日期:
(1) 已发行基金单位数目为2,828,887,374个;及
(2)就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决议案而言,赋予基金单位持有人权利可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决议案的基金单位总数为2,828,887,374个(占已发行基金单位的100%)。任何基金单位持有人就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决议案投票均不受任何限制。
如通函所披露,管理人就房产基金守则第7.5(d)段(有关使用两层以上特殊目的公司)向证监会作出陈述,且证监会容许越秀房产基金持有该物业旨在促进日後进行的集团重组及透过中间控股公司出售物业权益(例如以节省交易成本),但须以完成为限及在未经证监会进一步批准的情况下,越秀房产基金就持有该物业所用的3层特殊目的公司的最高数目将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