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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房产信托基金公布 - 以基金单位及现金形式支付越秀房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管理人费用(摘要)

2015-08-12 16:54:00

兹提述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通函,据此,根据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支付的管理人费用(按有关安排所列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形式支付)将按假设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已就各付款期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其部分管理人费用。由於尚未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选择於相关期间按有别於该通函所载比例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乃被视为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相关期间的90%管理人费用,及选择以现金形式收取10%管理人费用。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相关期间之管理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52,856,580元(相等於约66,737,263港元)。

董事会於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宣布,越秀房产基金以每个基金单位4.413港元(即市场价格)发行13,610,590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是次发行後已发行的2,828,887,374个基金单位约0.48%),作为支付相关期间的90%管理人费用约60,063,537港元(相等於约人民币47,570,922元)。相关期间的余下10%管理人费用为人民币5,285,658元(相等於约6,673,726港元)将於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以现金支付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由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拟集中於其管理职能,其已指派YXII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因此,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已发行予YXII而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YXII过往於相关期间前亦已获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指派收取已发行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故於紧接其收取相关期间的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前已持有72,067,043个基金单位。紧随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後及於本公布日期,YXII持有85,677,633个基金单位,占紧随是次发行後已发行的2,828,887,374个基金单位约3.03%。於本公布日期,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概无於任何基金单位拥有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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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k)段作出。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如该通函所披露,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人费用付款将按下列所载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形式清偿及支付:

根据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举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上批准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管理人费用(按上述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形式支付)将按假设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各期间(根据信托契约第15.1条)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其部分管理人费用的方式支付。除非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批准,否则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期间放弃其根据信托契约选择按有别於该通函所载比例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的权利。由於尚未就此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对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相关期间」)的批准,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乃被视为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相关期间的90%管理人费用,及以现金形式收取10%管理人费用。

管理人费用付款

董事会宣布,於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越秀房产基金以每个基金单位4.413港元(即紧接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日期前的十个连续交易日基金单位於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市场价格」))发行13,610,590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是次发行後已发行的2,828,887,374个基金单位约0.48%),作为支付相关期间的90%管理人费用60,063,537港元(相等於约人民币47,570,922元)。相关期间的余下10%管理人费用为人民币5,285,658元(相等於约6,673,726港元)将於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以现金支付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相关期间的管理人费用为相关期间基本费用(定义见下文)及服务费(定义见下文)的总和,合共为人民币52,856,580元(相等於约66,737,263港元)。

基本费用及服务费按下列基准计算:

(i) 按存置资产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每年0.3%的基本费用,於每半年期末支付并计算至每个六个月期间的最後一日(「基本费用」);及

(ii) 按越秀房产基金上一份已刊发经审核年度财务报表所示物业收入净额(定义见信托契约)每年3%计算的服务费(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为人民币987,512,000元),须作出若干调整及於每半年期末支付(「服务费」)。

以13,610,590个基金单位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90%的厘定基准,乃透过将相关期间应付管理人费用(以人民币计值)90%的港元等值金额除以市场价格达致,而该基准乃符合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文。

由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拟集中於其管理职能,其已指派Yuexiu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YXII」,为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因此,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已发行予YXII而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YXII过往於相关期间前亦已获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指派收取已发行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故於紧接其收取相关期间的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前已持有72,067,043个基金单位。紧随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後及於本公布日期,YXII持有85,677,633个基金单位,占紧随是次发行後已发行的2,828,887,374个基金单位约3.03%。YXII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的代名人,故并非代表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持有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於本公布日期,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概无於任何基金单位拥有任何权益。

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乃以港元计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计算越秀房产基金就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以人民币计值)而须予发行的基金单位数量时采纳的汇率,为本公布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平均收市汇率。

豁免须获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的规定

以基金单位用作支付管理人费用的一部分乃符合信托契约的条款,且根据证监会授出的一项豁免毋须事先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的特定批准(「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豁免」)。有关管理人费用的主要条文详载於日期为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有关越秀房产基金於二○○五年十二月首次公开发售基金单位的发售通函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八年二月四日的通函,而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则已载於该通函内。

证监会授出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豁免乃受下述条件所规限:

(i) 发行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作为支付越秀房产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的基金单位数目,将计入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毋须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而可於每个财政年度发行的已发行基金单位20%(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不时批准的较低百分比)的部分;

(ii) 就每个财政年度而言,可发行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作为支付该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的基金单位最高数目,将以紧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加上於有关财政年度越秀房产基金为收购任何房地产提供融资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如有)总和的3%为限;

(iii) 任何向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以支付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须严格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及

(iv) 倘任何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超过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及上文第(ii)段所载的有关限额,且并无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就此目的而发行基金单位的批准,则该管理人费用(视情况而定)的超额部分将由越秀房产基金以现金支付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

作为支付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管理人费用的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

13,610,590个基金单位,即作为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管理人费用的部分付款迄今已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占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紧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约0.49%,乃少於上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豁免条件(ii)规定的3%上限。

一般事宜

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确认,就其所知,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其并不知悉任何其他资料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3段及第10.4段而须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