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通函,据此,根据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支付的管理人费用(按有关安排所列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形式支付)将按假设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已就各付款期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其部分管理人费用。由於尚未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选择於相关期间按有别於该通函所载比例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乃被视为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於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相关期间的95%管理人费用,及选择以现金形式收取5%管理人费用。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相关期间之管理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55,982,567元(相等於约70,561,220港元)。
董事会於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宣布,越秀房产基金以每个基金单位4.33港元(即市场价格)发行15,481,099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是次发行後已发行的2,815,276,784个基金单位约0.55%),作为支付相关期间的95%管理人费用约67,033,159港元(相等於约人民币53,183,438元)。相关期间的余下5%管理人费用为人民币2,799,129元(相等於约3,528,061港元)将於二○一五年三月九日以现金支付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由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拟集中於其管理职能,其已指派YXII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因此,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已发行予YXII而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YXII过往於相关期间前亦已获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指派收取已发行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故於紧接其收取相关期间的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前已持有56,585,944个基金单位。紧随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後及於本公布日期,YXII持有72,067,043个基金单位,占紧随是次发行後已发行的2,815,276,784个基金单位约2.56%。於本公布日期,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概无於任何基金单位拥有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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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k)段作出。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如该通函所披露,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人费用付款将按下列所载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形式清偿及支付:
年度╱期间 将以管理人 将以现金
费用基金单位 形式清偿的
形式清偿的 管理人费用比例
管理人费用比例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0% 0%
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00% 0%
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95% 5%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90% 10%
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85% 15%
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8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