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公布。董事会谨此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越秀地产应付越秀房托2012(由越秀房产基金全资拥有及控制)之补贴款项为人民币104,399,000元。
越秀地产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向越秀房托2012支付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人民币66,178,000元,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应为人民币38,221,000元。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与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合计时)占越秀房产基金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收益约6.6%,而越秀地产将於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後七个营业日内向越秀房托2012支付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二零一四年全年补贴款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於有关时间公布的当前汇率以港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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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其中包括有关越秀房产基金於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之投资,以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支付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含义。
董事会谨此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营毛利(如项目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账目所反映及经越秀房产基金核数师所确认)为人民币164,001,000元,较向酒店及服务式公寓就相关财务年度提供之协定经营毛利目标人民币268,400,000元少约人民币104,399,000元。
越秀地产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向越秀房托2012有限公司(「越秀房托2012」,由越秀房产基金全资拥有及控制)支付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人民币66,178,000元,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应为人民币38,221,000元(「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与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补贴款项合计时)占越秀房产基金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收益约6.6%,而越秀地产将於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後七个营业日内向越秀房托2012支付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二零一四年全年补贴款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於有关时间公布的当前汇率以港元支付。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并确认其为正确。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的进一步详情载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刊发之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内,并将载入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报告。
根据补贴款项契约应付补贴款项之期间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该日)止。越秀地产根据补贴款项契约之安排向越秀房产基金支付之全部补贴款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10,000,000元(「最高补贴金额」)。於本公布日期,已付╱应付之补贴款项总额(包括二零一四年全年未支付补贴款项人民币38,221,000元)约为人民币399,911,000元,而最高补贴金额之尚未动用余额约为人民币210,089,000元。有关各相关期间的补贴款项进一步详情,请分别参阅以下的「分派声明」一节:(1)越秀房产基金公布及报告:(i)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ii)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iii)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及(iv)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及(2)越秀房产基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