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收到一则由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的声明,转载如下:
「本公司现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发表声明如下:
本公司知悉越秀房托基金单位成交量於2006年11月2日有所上升,兹声明本公司并不
知悉任何导致单位成交量上升之原因。
本公司谨确认,目前并无任何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条而须予披露
的建议收购或变卖之商谈或协议,董事会亦不知悉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第10.3条所规定之一般责任而须予披露的任何足以或可能影响价格之事宜。
本声明乃承越秀房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人)董事会之
命而作出,各董事愿就本声明之准确性承担个别及共同之责任。
於本声明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梁凝光先生及刘永杰先生
非执行董事: 梁由潘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志安先生、李均雄先生及陈志辉先生。
越秀房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越秀房托基金管理人)
余达
公司秘书
日期 : 20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