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RAILWAY GROUP LIMITED(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0)关于代扣代缴2023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暂停H股股份过户登记 兹提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刊发之2023年度业绩公告以及于2024年6月28日刊发之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如下有关派发2023年度末期股息的进一步信息。 2023年度末期股息 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上获得批准,本公司将向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当日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H股股东(「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以港币派付2023年度末期 股息每股人民币0.21元(含税)(「2023年度末期股息」)。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以除人民币之外的外币支付现金股息的,汇率应按照2024年6月28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含当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的平均值,据此,有关派付2023年度末期股息的适用汇率确定为港币100元=人民币 91.2496元。因此,H股股东的2023年度末期股息为每股港币0.2301元(含税)。 为确定有权收取2023年度末期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至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收取2023年度末期股息,须于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2023年度末期股息将会于2024年8月8日(星期四)左右向于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全体股东发放。 1另外,本公司董事会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2023年度末期股息为H股股东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安排提示如下: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即法人股东)派发2008年1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之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本公司向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23年度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H股股东名册上的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股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团体及组织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扣除10%的所得税后派发2023年度末期股息。 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上述10%的企业所得税,请在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向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其中国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相等文件之经香港律师或会计师核实的副本以证明其成立的地点或证明其属于在中国注册的居 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税收协定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2得,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唯H股个人股东可以根 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以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当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所记录的股东登记地址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具体安排如下: * 若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收 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23年度末期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0.21元(含税)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适用汇率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21元(约为港币0.02301元);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23年度末期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 0.21元(含税)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适用汇率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 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21元(约为港币0.02301元)。本公司可根据税收协定通知的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 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相关税收协定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与中 国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司将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23年度末期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0.21元(含税)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适用汇率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42元(约为港币0.04602元)。 3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 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末期股息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1)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上交所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上交所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上交所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上交所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 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2)深交所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深交所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交所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深交所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深交所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 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上交所港股通投资者和深交所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末期股息派发日等时 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本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依照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其H股股东应缴纳之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准确确定或及时确定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损失,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股东应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的意见。 承董事会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谭振忠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 2024年7月5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云先生(董事长)、陈文健先生及王士奇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文利民先生;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钟瑞明先 生、张诚先生及修龙先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