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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集团(越南)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变更

2014-06-13 16:16:00

董事会宣布谭根荣先生因个人理由而辞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及陈锦福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生效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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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之辞任

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谭根荣先生因个人理由而辞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生效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谭根荣先生已确认,他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它有关其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而须要知会本公司股东之事宜。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对谭根荣先生於过往年度对本公司作出之贡献致以谢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之委任

董事会宣布陈锦福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生效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陈锦福先生,现年48岁,於审核、税务、财务及会计工作方面有多年经验。陈先生现为香港执业会计师行陈锦福会计师事务所之独资拥有人。彼持有位於澳洲的Universi ty of Southern Queensland专业会计硕士学位及香港城市大学的金融财务硕士学位。陈先生现任香港创业版上市公司海天水电国际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亦为香港上市公司CW Group Holdings Limi ted的公司秘书。陈先生是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香港税务学会会员。

陈先生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陈先生并无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本公司与陈先生已订立委任陈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书,任期为一年,其後会自动续约,每次为期一年,惟陈先生须遵照本公司公司细则於下一次股东大会接受重选连任,及其後每年轮值告退及接受重选。据委任书所列明,陈先生可收取董事酬金每年港币十万元(或倘其担任该董事职位未满一年,则按比例计算)。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与委任陈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之资料需提呈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