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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集团(越南)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2-04-17 17:32:00

1. 组成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作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之一个委员会而成立。

2. 成员

委员会之主席应由董事会主席担任,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应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可以不时委任董事会内其他成员加入委员会。

3. 秘书

公司秘书应作为委员会之秘书。

4. 法定人数及出席

法定人数应最少两位委员会成员。

5. 会议次数

委员会可按其适当考虑需要而决定会议次数 (但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年一次)。

6. 权力

由董事会授权委员会调查其职权范围内之任何活动。该委员会有权按合理需要向任何雇员寻求任何资料及全体雇员须配合委员会提出之任何要求。

该委员会是由董事会授权按其认为适当之需要以寻求适当独立专业意见。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履行其职责。

7. 职责

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e) 审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其有效性并不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有需要的变更。

8. 会议记录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传阅给董事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