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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集团(越南)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2-03-29 22:54: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麽地道72号香港日航酒店大堂旁主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政报告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退任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并以特别事项方式,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作为: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无条件发给董事会一般授权,使其在依照一切适用之法例及於下列情况下行使该授权购回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

(a) 该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第(c)项)届满後不能延期;

(b)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此决议案所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此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面值总额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起至下列三者较早届满之日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按百慕达适用之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期限之届满日期;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被撤销或修订之日。」

6. 「动议无条件发给董事会一般授权,使其有权发行及配发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并依据下列情况作出或发出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a) 该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第(c)项)届满後不能延期。惟董事会可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发出需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b) 董事会批准配发或在有条件或无条件情形下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一项认股权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除按照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第(c)项)、或按照本公司所采纳之任何购股计划所授出或行使之购股权、或按照配发股份代替股息计划、或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此决议案通过之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起至下列三者较早届满日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百慕达适用之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期限之届满日期;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被撤销或修订之日。

「配售新股」指於本公司董事会订定之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该等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配售股份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会可就零碎股权,或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宜之例外情况或作出其他安排)。」

7. 「动议扩大董事会依据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增发及处理新股之授权。在其上另加相当於本公司依据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面值之总额,惟该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并於表决时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无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土瓜湾上乡道39至41号昌华工厂大厦五字楼),方为有效。

(3)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4)待本通告第二项之决议案获得通过後,为确定有权收取建议之末期股息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获派建议末期股息资格,转让股份之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5)据上文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董事欲表明彼等暂无计划发行本公司之任何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