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警告 本公告乃由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之内幕 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基于本公司管理层对于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初步财务业绩之评估,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仅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纯利,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纯利约港币 8460万元比较,有约45%幅度的下跌。 溢利下跌的主要原因,包括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增幅与二零二一年年度比较减少,与及本集团位于越南的水泥业务由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的溢利,转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的亏损。本公司现正在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绩。因此,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以本公司管理层根据目前可得之财务业绩而作出之初步评估,而并无经过本公司核数委员会,或本公司核数师确认及审阅,并可能会作进一步调整。 有关本集团之财务业绩及表现之详情,将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内披露,有关公告预计将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刊发。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