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延长石油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JW万豪酒店三楼Aberdeen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待河南延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延长」)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石油集团」)就延长石油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向河南延长供应成品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供油协议(「新供油协议」,注有「A」字样之新供油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列载之条款及条件达成後:
(i) 批准、确认及追认新供油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ii) 批准根据新供油协议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就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即每年约人民币50亿元;及
(iii)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必须、适合或权宜之情况下,就履行新供油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建议年度上限并使之生效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所有有关文件。」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座
15楼
1512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倘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本公司只接纳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则无权杸票。排名先後概以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为准。
3.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而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经核证之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