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
(i) 冯大为先生、惠波先生及安雷先生辞任执行董事,而惠波先生亦不再担任授权代表、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ii) 沙春枝女士及陈明盛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
(iii) 李毅先生获委任为授权代表、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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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之辞任
延长石油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i)冯大为先生(「冯先生」)基於退休理由,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之职位;及(ii)由於惠波先生(「惠先生」)及安雷先生(「安雷先生」)需要投放更多时间於其他事业发展及个人事务,故惠先生及安雷先生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之职位。
冯先生、惠先生及安雷先生已确认,他们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他们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冯先生、惠先生及安雷先生於在任期间对本公司所作出之宝贵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执行董事之委任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沙春枝女士及陈明盛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沙春枝女士(「沙女士」),43 岁,自二零一三年九月起加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石油集团」)财务公司,现出任财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副书记。早期於一九九七年一月至二零零九年五月期间,曾任职西安市商业银行支行的副行长及行长;其後於二零零九年五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期间任职於西安市长安银行,离任前职位跃升至会计结算部总经理。沙女士拥有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及经济师职称。沙女士专业知识稳紮,在企业管理及领导范畴经验丰富,并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她亦拥有丰富银行及金融从业经历,熟悉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并擅长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工作。此外,沙女士曾参予多家银行及财务公司的组建工作,在确定公司业务框架、制订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有丰富的管理经验。除上述者外,沙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沙女士亦没有持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沙女士已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签订服务合同,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为期三年,彼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在担任本公司董事一职後之下一个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其後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沙女士有权享有 249,600 港元之年度酬金,此乃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参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後而厘定。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沙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概无关连,於本公布日期亦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香港法例第 571 章)之涵义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陈明盛先生(「陈先生」),45 岁,於一九九六年六月至二零一五年四月期间,在一家全球最大之油服集团公司-斯伦贝谢集团(「斯伦贝谢集团」)任职。於斯伦贝谢集团任职期间,陈先生在斯伦贝谢集团全球旗下的不同子公司及合营公司任职。陈先生最後出任斯伦贝谢集团的职位为斯伦贝谢综合项目管理亚洲区之业务拓展经理,负责亚洲区综合项目管理(「综合项目管理」)建完井服务的业务拓展。陈先生在斯伦贝谢集团在全球(包括马来西亚﹑汶莱﹑菲律宾﹑俄罗斯的萨哈林岛﹑越南﹑非洲西部的加蓬﹑中国﹑日本﹑韩国等) 陆上及海上油气田从事油田工程师开始他的职业生涯, 逐步晋昇为作业经理, 期间发展了优秀的技术和项目管理技能。陈先生也曾任职斯伦贝谢中国之中国之战略小组的主要成员, 成功为斯伦贝谢中国制定战略, 增长了油井服务分部业务及发展了综合项目管理/斯伦贝谢生产管理的中国市场。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期间,陈先生成功为斯伦贝谢集团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於高产量市场内提供油气田开发的综合服务, 及担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他成功从开始到第四年期间,为合营企业的收入增长了5倍,逹至约2亿2千万美元,并成功夺得多个项目,例如位於鄂尔多斯盆地的一个致密气未开发气田的开发项目及一个位於四川盆地完整的页岩气综合项目管理项目。陈先生管理大规模组合并具有不同背景的员工及承包商, 显示出优秀的沟通及管理能力。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离开斯伦贝谢集团後,陈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期间, 在一家阿根廷公司—亚太石油(香港)有限公司(「亚太石油」)任职副总裁及亚太石油阿根廷分公司任职总经理, 负责阿根廷整体勘探及生产作业及协助总部总裁制定公司战略计划及发展。
陈先生持有马来西亚科技大学化学工程的一级荣誉学位及完成了IMD瑞士(一家全球高排名的商务学校)的战略金融课程。拥有丰富国际触觉及二十年在斯伦贝谢集团及亚太石油的资深在职经验,并专注於技术以至在业务拓展及营运管理方面,陈先生擅於引入战略性勘探及生产行业视野。
除上述者外,陈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陈先生亦没有持有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签订服务合同,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为期三年,彼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在担任本公司董事一职後之下一个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其後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陈先生有权享有 249,600 港元之年度酬金,此乃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参考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後而厘定。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於本公布日期亦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香港法例第 571 章)之涵义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与委任沙女士及陈先生之有关事宜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董事会谨此欢迎沙女士及陈先生加入本公司。
授权代表之变更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於惠先生辞任执行董事後,彼已不再担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李毅先生(「李先生」)获委任为授权代表,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05条之规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惠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授权代表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变更
董事会亦宣布,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於惠先生辞任执行董事後,惠先生已不再担任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而李先生则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