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现有供油协议的原有供油年度上限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河南延长及延长石油集团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订立的现有供油协议,据此,延长石油集团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向河南延长供应成品油及副产品(包括化工产品)。 董事估计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向延长石油集团采购成品油及副产品(包括化工产品)总额将超过原有供油年度上限,故原有供油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预期销售。因此,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河南延长及延长石油集团订立补充供油协议,据此,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三个年度的原有供油年度上限将提高至经修订供油年度上限。 (2) 销售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河南延长向延安能源化工及延长壳牌河南销售成品油及副产品的交易。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河南延长分别与销售关连方订立销售协议,内容有关河南延长于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分别向销售关连方销售成品油及副产品(包括化工产品)。 上市规则之涵义 河南延长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于本公告日期,(i)中油延长石油由延长石油集团直接持有41.0%权益;及(ii)延长壳牌河南由延长石油集团间接持有46.0%权益,因此,销售关连方为延长石油集团的联繫人及延长石油集团(即于本公告日期实益持有634,310,161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57.66%)之主要股东)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供油协议及销售协议项下分别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按年度基准计算,有关经修订供油年度上限及建议销售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分别超过5%及代价分别超过10,000,000港元,故补充供油协议、销售协议及其项下分别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寻求独立股东批准补充供油协议、销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事项。由于延长石油集团作为主要股东为关连人士,因此,延长石油集团连同其联繫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供油协议详情(包括经修订供油年度上限);(ii)销售协议详情(包括建议销售年度上限);(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建议; (iv)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前,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早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