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一年三月检阅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数据期间,本集团发现,由于按年度基准计算,有关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个年度销售成品油金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代价超过10,000,000港元。然而,由于无心之失,本公司未能达成于有关期间内订立销售成品油书面协议的规定;及并无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销售成品油之申报、公告、通函、独立财务意见、独立股东批准、年度上限及年度审阅的规定。由于本公司及其董事并不知悉该等交易及本公司无意不遵守上市规则之任何规定,因此本公司即时正重新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董事会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其中包括)以批准追认。
河南延长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延长石油集团(即于本公告日期实益持有12,686,203,231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69.19%)之主要股东)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按年度基准计算,有关销售成品油金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代价超过10,000,000港元,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寻求独立股东批准追认。由于延长石油集团(即主要股东)为关连人士,因此,延长石油集团连同其联繫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其中包括)追认以及应如何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追认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将按实际可行情况下尽早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