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普通决议案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该决议案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授出清洗豁免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人员已授出清洗豁免,惟须待(i)发行供股股份已获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及(ii)除非执行人员事先发出同意,否则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该公告日期至供股完成日期之期间内不得收购或出售本公司之投票权後,方始作实。
开始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
根据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载之供股预期时间表,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而股份将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
-----------------------------------------------------------------------------------
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谨此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同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之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本公司其後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3楼澳门赛马会会所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授权以及重选董事之建议普通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本节所用词汇与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而大会主席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所有决议案正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负责点票之监票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即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903,703,493股,乃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有决议案之股份总数。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就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根据上市规则,概无股份规定股东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任何人士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函中表示彼等有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普通决议案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之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概约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
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399,256,743 (99.47%) 2,128,001 (0.53%)
2. (a) 重选向华强先生为主席及执行董事。 399,226,743 (99.46%) 2,158,001 (0.54%)
(b) 重选陈明英女士为副主席及执行董事。 398,926,743 (99.39%) 2,458,001 (0.61%)
(c) 重选李玉嫦女士为执行董事。 399,256,743 (99.47%) 2,128,001 (0.53%)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99,256,643 (99.47%) 2,128,101 (0.53%)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独立核数
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93,822,643 (98.12%) 7,562,101 (1.88%)
4. 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
载之条款,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置股份。 393,822,743 (98.12%) 7,562,001 (1.88%)
5. 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
载之条款,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 399,256,743 (99.47%) 2,128,001 (0.53%)
6. 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所
载之条款,批准扩大将授予董事之一般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 393,822,743 (98.12%) 7,562,001 (1.88%)
由於超过50%之票数投票赞成各项决议案,所有决议案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之通函(「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及随附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五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3楼澳门赛马会会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其中包括)(i)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获发两(2)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ii)申请清洗豁免之建议普通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节及本公告下文各节所用词汇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收购守则,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该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而大会主席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正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负责点票之监票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即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903,703,493股。诚如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述,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供股、包销协议及清洗豁免中拥有利益并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包括其联系人士多实)於186,448,146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63%)中拥有权益。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拥有4股股份之权益。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为金利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之联属公司,而金利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有关供股之联席财务顾问之一。因此,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除包销商、其一致行动人士及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外,并无任何股东(i)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须就该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ii)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及(iii)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内表示有意就该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该决议案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该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概约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 批准供股(包括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所载之条款)。 216,819,321(98.63%) 3,018,127(1.37%)
由於超过50%之票数投票赞成该决议案,该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授出清洗豁免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人员已授出清洗豁免,惟须待(i)发行供股股份已获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及(ii)除非执行人员事先发出同意,否则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该公告日期至供股完成日期之期间内不得收购或出售投票权後,方始作实。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第(i)项条件已获达成。因此,待上述第(ii)项条件达成後,包销商将毋须因包销供股而就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所有本公司证券提出强制全面要约。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仅供说明,以下载列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股权架构,以及以包销协议拟订之方式紧接完成供股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a) 假设概无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及概无转换红利可换股债券,且於本公告日期
至记录日期(包括该日)止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 概无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
概无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及 及概无转换红利可换股债券,
概无转换红利可换股债券, 以及概无合资格股东
以及所有合资格股东已悉数 (包销商及其联系人士除外)
於本公告日期 承购本身之供股股份配额 承购任何供股股份配额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包销商(附注1) 186,446,502 20.63 559,339,506 20.63 1,993,853,488 73.54
多实(附注2) 1,644 0.00 4,932 0.00 1,644 0.00
小计 186,448,146 20.63 559,344,438 20.63 1,993,855,132 73.54
公众股东
其他公众股东 717,255,347 79.37 2,151,766,041 79.37 717,255,347 26.46
小计 717,255,347 79.37 2,151,766,041 79.37 717,255,347 26.46
总计 903,703,493 100.00 2,711,110,479 100.00 2,711,110,479 100.00
(b) 假设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及红利可换股债券获悉数转换,且於本
公告日期至记录日期(包括该日)止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其他变动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 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悉数
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悉数 行使及红利可换股债券获
行使及红利可换股债券获 悉数转换,以及概无合资格
悉数转换,以及所有合资格 股东(包销商及其联系
股东已悉数承购本身之 人士除外)承购任何供股
於本公告日期 供股股份配额 股份配额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 目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包销商(附注1) 186,446,502 20.63 559,339,506 20.60 1,996,367,550 73.53
多实(附注2) 1,644 0.00 4,932 0.00 1,644 0.00
小计 186,448,146 20.63 559,344,438 20.60 1,996,369,194 73.53
公众股东
购股权持有人(附注3) – 0.00 590,142 0.02 196,714 0.01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
(附注3) – 0.00 3,180,951 0.12 1,060,317 0.04
其他公众股东 717,255,347 79.37 2,151,766,041 79.26 717,255,347 26.42
小计 717,255,347 79.37 2,155,537,134 79.40 718,512,378 26.47
总计 903,703,493 100.00 2,714,881,572 100.00 2,714,881,572 100.00
附注:
1. HWKFE(即包销商)由向先生拥有50%权益及陈女士拥有50%权益。
2. 多实由陈女士实益拥有60%权益及由向先生实益拥有40%权益。多实持有之股份乃受一项押记令所规限。该等股份存於正达融资有限公司中,而该公司正进行清盘。由於多实持有的股份受押记令所限,因此多实并无就接纳其有权认购之3,288股供股股份作出承诺。
3. 於本公告日期,(i)由本公司授出之196,714份尚未行使购股权可予行使後成为196,714股股份;及(ii)根据本公司签立之平边契据可予转换1,060,317股股份之尚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购股权及红利可换股债券并无由包销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而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及红利可换股债券由雇员及其他参与者持有,而彼等被视为公众股东。
4. 除向先生及陈女士(彼等於HWKFE持有之股份中拥有实益权益)外,於本公告日期,概无董事於本公司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5. 上表所载之若干数字及百分比已作凑整。诚如上表所示,於完成供股後,本公司可达至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开始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
根据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载之供股预期时间表,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而股份将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星期二)起按除权基准买卖。
於章程文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後,预期章程文件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寄发予合资格股东,及供股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将於同日寄发予不合资格股东(如有),仅供彼等参考。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通函「董事会函件」内「包销协议-供股之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不一定会进行。拟於供股条件达成当日之前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须承担供股可能无法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股东及公众人士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