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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6-06 21:09:00

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五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3楼澳门赛马会会所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包销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之包销协议(「包销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之函件所补充)(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内容有关供股(定义见下文)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由包销商包销供股股份(定义见下文));

(b) 批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透过供股(「供股」)方式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25港元向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为厘定本公司股东(「股东」)参与供股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之有关其他日期「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合资格股东」)(惟不包括於记录日期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地址位於香港境外,而本公司董事(「董事」)经作出相关查询後,认为碍於有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彼等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合宜之股东(「海外股东」)),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获发两(2)股供股股份之基准,发行不少於1,807,406,986股新股份(「供股股份」)及不多於1,809,921,048股供股股份;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可在(i)以其他形式而非按比例向合资格股东发售、配发或发行供股股份之情况,并特定授权董事在考虑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则及规例之规限或责任後认为必需、合适或合宜就零碎配额及╱或海外股东作出排除安排或其他安排;及可在(ii)合资格股东或海外股东(视乎情况而定)应可申请之供股股份将可根据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获认购之情况,配发及发行根据及有关於供股之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两种形式);

(d)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按彼之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就落实供股、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有关事宜而言属必须、适当、合适或合宜之情况,采取及办理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进一步文件及执行有关步骤;及

(e) 待上文(a)及(d)项决议案获通过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董事已经或将会向包销商授出豁免(豁免包销商因包销供股而作出强制全面要约之责任)(「清洗豁免」)後,批准清洗豁免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可能认为对清洗豁免相关或所附带之任何事宜及╱或使该等事宜生效而言属必要或合宜之情况,作出一切有关事宜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Canon’s Court 香港

22 Victoria Street 干诺道中168–200号

Hamilton HM 12 信德中心西翼

Bermuda 34楼09室

附注:

1.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致股东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之通函内。

2.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

3. 所有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之登记股东均有权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会进行股份转让登记。为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述之地址,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回。

6. 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