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之公布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出售目标集团之销售股份及股东贷款。除本公布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买卖协议订约方同意在完成後促成编制有关目标集团的完成账目。倘若完成账目中所示的实际营运资金(如下文进一步说明)显示(i)资产净值金额相等於或高於500,000港元,则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有关资产净值金额;或(ii)负债净值金额相等於或高於500,000港元,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有关负债净值金额。
根据完成账目以及由本公司编制并经买方审阅及确认的营运资金报表(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敲定),截至紧接完成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前的营业日下午十一时五十九分的实际营运资金约为34,400,000港元。实际营运资金乃根据买卖协议所载之方法计算,即(A)目标集团公司的流动资产总值减去(B)目标集团於完成时结欠任何银行、贷款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之任何性质的所有借贷、应计项目及实际负债和债务,但(就(B)而言)不包括(1)应计未付的员工花红或佣金、应计未付假期、退休福利计划的供款,根据相关司法管辖权区之规则及规例就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雇员而计算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2)股东贷款,(3)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之间於完成时仍结欠的任何负债,及(4)递延税项资产或负债(按完成後根据买卖协议及如完成账目所载者而确定)。
由於实际营运资金代表资产净值金额高於500,000港元,买方须在完成账目敲定日期後的10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支付有关资产净值金额。销售价格2,000,000,000港元已透过加上因目标集团之有关资产净值金额而将收到之现金约34,400,000港元而作出调整,而於调整後约为2,034,4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