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卖方与买方就出售目标集团之销售股份及股东贷款而订立之买卖协议,及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该通告」)。除另有所界定者外,本公布所使用之所有词汇与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该通告内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已获股东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3楼澳门赛马会会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03,703,493股股份。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及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无股东於出售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及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负责点票之监票人。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点票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概约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 确认、批准及追认买卖协议之条款及 439,300,176 19
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并授权任何董事 (100.00%) (0.00%)
办理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一
切有关文件以实行出售事项及/或使
其生效。
由於决议案获50%以上之票数赞成,因此,该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