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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1-20 20:18:00

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3楼澳门赛马会会所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於各方面批准、确认及追认China Star Entertainment (BVI) Limited(「卖方」,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陈明金先生(「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之有条件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内容有关以2,000,000,000港元之销售价格(可予调整)出售(「出售事项」)(i) Charming Era Investment Limited、ExceptionalGain Profits Limited及Most Famous Enterprises Limited(统称为「该等目标公司」)各自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该等目标公司各自之附属公司,即好乐有限公司、Charm Faith Holdings Limited、经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澳门兰桂坊酒店有限公司、悦爵有限公司及百爵有限公司及(ii)该等目标公司各自於出售事项完成时结欠卖方的未偿还贷款,在买卖协议日期的总金额约为340,200,000港元,以及批准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一切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按彼之唯一意见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可能认为就使出售事项、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须、合宜、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采取或办理所有有关行动或事宜及执行所有有关步骤。」

附注:

1.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通函内。

2.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

3. 所有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之本公司登记股东均有权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述之地址,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回。

6. 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