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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澄清公布及延期寄发通函

2017-11-17 20:40:00

谨此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卖方与买方就目标集团订立买卖协议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澄清

董事会谨此澄清,出售事项之估计净溢利应约为1,441,900,000港元,而非该公布第10页「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一段所载之约648,000,000港元。经修订之估计净溢利约1,441,900,000港元乃源自出售事项溢利约1,443,900,000港元经扣除出售事项之估计交易成本约2,000,000港元。有关出售事项之溢利约1,443,900,000港元即(i)本公司将从出售事项收到的净销售价格约1,613,300,000港元(即销售价格2,000,000,000港元,经扣除目标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应付予一间商业银行而本金总额为730,000,000港元之银行贷款并加上因目标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资产净值而收到销售价格之现金调整约343,300,000港元,代表目标集团之「实际营运资金」内的估计调整),减去(ii)各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应付予卖方之贷款总额约327,900,000港元,及加上(iii)目标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负债净额约158,500,000港元。上述差异主要由於无意的错误计入目标集团之物业、机器及设备之账面值约653,300,000港元。上文所载之出售事项估计净溢利仅作说明用途。有关出售事项之实际溢利将与上述不同,并将在完成後进行评估,并须经核数师审核。

除上述者外,该公布之内容在各重大方面维持全面、完整及准确。

延期寄发通函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及买卖协议的详情;(ii)该等物业之估值报告;(iii)为批准(其中包括)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的通函(「该通函」),原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审订将收录於该通函之若干资料,预期向股东寄发该通函之日期将延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