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内幕消息条文(见上市规则之定义)及上市规则第13.09(2)(a)条而刊发。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China StarEntertainment (BVI) Limited(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汇彩控股有限公司(「可能买方」,其为一间股份於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1180))签署意向书(「意向书」)。根据意向书,订约各方表示有意由本集团向可能买方出售:(i) MostFamous Enterprises Limited、Exceptional Gain Profits Limited及Charming EraInvestment Limited (统称「目标公司」,此等公司现时全部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各自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ii)由本集团(不包括目标公司)向目标公司提供的有关股东贷款(「建议出售事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构成的一组公司拥有及经营澳门兰桂坊酒店及位於澳门现时用作员工宿舍的若干其他住宅单位。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确知、尽悉及相信,可能买方及其主要股东均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亦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见上市规则之定义)。
根据意向书所示,建议出售事项之总价格将为2,380,000,000港元,可按照将由本集团及建议买方(或其代名人)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倘若订立)的详细内容而作出调整。
在意向书的订立日期起直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内,按现时的协定,本集团不可与任何其他人士就上文所述的出售目标公司之股份或澳门兰桂坊酒店及有关的住宅单位的事宜展开磋商或招揽交易建议。
一般而言,意向书之条款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惟若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条文(例如有关保密、独家权利、费用及监管法例的条文)则除外。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度年报所示,本集团一直计划开发位於澳门外港填海区的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的合并地盘。现计划在合并地盘兴建两幢拥有宽敞住宅单位之豪华商住综合大楼,有关的建筑工程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动工。按现时的预算,进行此项开发工程将需要动用大量现金资源,而本集团现正考虑动用建议出售事项(倘若能落实套现)所得的款项其中一部份以提供开发此合并地盘所需之资金。
建议出售事项倘能落实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或会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倘若本公司落实进行建议出售事项,则本公司将会与可能买方(或其代名人)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具备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并将会遵照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再度就此刊发公布。
一般而言,意向书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意向书所载的条款(已於上文概述)可经由订约方进一步更改、磋商及协定。现时未能确定是否必会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最终协议,而尽管在已订立最终协议的情况下,亦未能确定是否必会达成为完成此协议而必须达成的先决条件,而建议出售事项亦不一定会落实进行。
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