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售,而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准促使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认购最多150,600,000股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任何董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配售事项项下最高数目150,6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753,103,493股股份约20.00%;及(ii)经配售股份扩大後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903,703,493股股份约16.67%。配售事项项下最高数目配售股份的总面值将为1,506,000港元。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53港元乃参考股份之现行市价,并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较(i)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58港元折让约8.62%;及(ii)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约0.57港元折让约7.02%。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全部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假设最高数目150,600,000股配售股份获全数配售予承配人,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最 高 总 额 将 约 为79,820,000港 元。配 售 事 项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估 计 最 高 约 为77,64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於电影制作。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因此配售事项毋须取得任何股东批准。
由於配售事项未必会完成或全面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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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於交易时段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准促使认购最多150,600,000股配售股份及将收取根据其於配售协议之责任而配售之配售股份之总配售价2.5%之配售佣金。该佣金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根据正常商业条款按公平原则商定,当中已参考当前市况。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为独立於本公司、任何董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配售代理将尽全力确保概无承配人将於紧接配售事项完成後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股份数目
配售事项项下最高数目150,6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753,103,493股股份约20.00%;及(ii)经配售股份扩大後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903,703,493股股份约16.67%。配售事项项下最高数目配售股份的总面值将为1,506,000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一经发行後,将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日期之已发行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53港元较(i)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58港元折让约8.62%;及(ii)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约0.57港元折让约7.02%。
配售价乃参考股份之现行市价,并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在当前市况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
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配售股份须遵守最多为本公司於该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的限额。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150,620,698股股份。截至本公布日期,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股份。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因此配售事项毋须取得任何股东批准。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协议之条件
配售协议项下之配售事项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须待配售股份之配发及╱或寄发股票作实)全部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ii) 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成为无条件及并无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有关不可抗力事件之条文)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配售事项将於上列条件获达成後四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完成。倘配售代理未能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达成及╱或豁免全部或部分上述条件,则配售事项将告终止及将不会继续进行。订约各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任何一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
终止配售事项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进行将因下列情况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配售代理保留权利透过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有关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其他性质之事件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或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发生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之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币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挂鈎之制度变动)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与任何前述者属同一类)(不论是否构成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份),或属任何本地、国家、国际间爆发敌对冲突或军事冲突或冲突升级之性质,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或变动,或同时发生任何情况,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会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会对於能否成功向有意投资者配售配售股份造成不利损害,或使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成为不宜或不智之举;或
(c) 香港市况有任何变动或於香港同时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於证券暂停买卖或受重大限制)而会影响配售事项之成功与否(指成功向有意投资者配售配售股份)或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智或不适当之举;或
(d)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有遵守配售协议所列明或据此承担之任何责任或承诺;或
(e) 股份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十个连续交易日,惟就审批与配售协议有关之公布而暂停买卖除外;或
(f) 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所载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於发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确,或於再次发出时在任何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配售代理将厘定任何该等不真实之声明或保证对本集团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或可能构成之重大不利变动,或可能对配售事项构成之重大损害。
完成配售事项
完成须於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後之四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议定之较後日期)作实。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得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而本集团主要从事电影制作、发行电影及电视连续剧、电影投资、提供艺人管理服务、销售保健产品、投资於自博彩推广业务收取溢利之业务、物业与酒店投资、食品及饮品经营业务以及物业开发。
监於电影业务在中国蓬勃发展,本集团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发表新片,其获正面回响及得到电影业充份肯定。董事相信本集团能够继续把握中国电影市场蓬勃发展之机遇,认为配售事项是为本集团电影制作筹集额外资金之机遇,同时可藉此机会扩阔本公司之股东基础。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假设最高数目150,600,000股配售股份悉数配售予承配人,则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最高将约为79,820,000港元及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估计最高约为77,640,000港元。就此而言,本公司每股配售股份之净价估计约为0.52港元。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於电影制作。
本公司於过往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期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股权架构及於配售事项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假设由本公布日期起至完成日期止,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并无任何变动)载列如下(仅供说明用途):
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 紧接配售事项完成後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4) 百分比(4)
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1) 186,446,502 24.76 186,446,502 20.63
多实有限公司(2) 1,644 0.00 1,644 0.00
承配人(3) – – 150,600,000 16.67
其他公众股东 566,655,347 75.24 566,655,347 62.70
总计 753,103,493 100.00 903,703,493 100.00
附注:
1. 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由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向华强先生(「向先生」)拥有50%权益,另由本公司副主席兼执行董事陈明英女士(「陈女士」)拥有50%权益。
2. 多实有限公司由向先生实益拥有40%,另由陈女士实益拥有60%。
3. 根据配售协议,概无承配人将因为配售事项而成为主要股东。
4. 百分比数字已约整至小数点後两个位。
由於配售事项未必会完成或全面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董事於会上获授一般授权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公众假期、星期六或星期日及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维持悬挂且并未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除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生效或维持生效且并未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解除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 指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配售事项之完成
「完成日期」 指 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後四个营业日之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不超过150,620,698股新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属下之上市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上市申请及批准上市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由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促成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个人、机构及专业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尽力基准配售最多150,600,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之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53港元
「配售股份」 指 在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将予配售之最多150,600,000股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