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四楼澳门赛马会会所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新股份(定义见下文)以及因根据本公司分别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股份之购股权所附带之转换权获行使以及因由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签立之平边契据组成之红利可换股债券获转换而可能予以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上市及买卖;及(ii)本公司遵照百慕达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有关手续及规定以使资本重组(定义见下文)生效,由紧随本公司股东通过本决议案日期後第一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起:
(a)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现有普通股(「股份」)合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0.25港元之合并股份(「合并股份」)(「股份合并」);
(b)於紧随股份合并後,透过注销(i)本公司之缴足资本(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注销0.24港元),将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之面值由0.25港元削减至0.01港元(「新股份」);及(ii)股份合并所产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任何不足一股的合并股份,削减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资本削减」);
(c)於紧随资本削减生效後,将本公司法定股本中每股未发行合并股份分拆为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新股份(「股份分拆」,连同股份合并及资本削减,统称为「资本重组」);
(d)资本削减所产生之有关进账转拨至本公司之缴入盈余账,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在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的规限下)以彼等认为合适的有关方式运用本公司缴入盈余账之全部有关进账额(包括(但不限於)抵销本公司不时之累计亏损)(「授权」);及
(e)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采取其为实行资本重组及授权及╱或使其生效而认为有需要或属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执行一切有关行动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盖上印章(如适用)。」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
Canon’s Court 主要营业地点:
22 Victoria Street 香港
Hamilton HM 12 干诺道中168-200号
Bermuda 信德中心西翼
34楼09室
附注:
1.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通函内。
2.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
3.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敬请留意,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为香港公众假期,登记处之办事处於当天将不会开放以处理代表委任表格之实物交付。所有代表委任须於截止时间前交回登记处,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回。
6.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