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一楼澳门赛马会一楼宴会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a)重选向华强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及执行董事。
(b) 重选陈明英女士为本公司之副主席及执行董事。
(c)重选李玉嫦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重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4.「动议: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惟须受所有适用法例所规限及据此进行;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因下列情况而发行之股份):
(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因行使本公司发行之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发行有关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已获本公司股东批准)所附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
(iii) 因行使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有关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所授出购股权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或本公司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
合共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修订本)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获授之权力时。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5.「动议:
(a)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在联交所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而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经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修订本)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获授之权力时。 」
6.「动议在通过上文第4及第5项决议案之情况下,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获授并於当时生效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於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所购回之股份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 」
7.「动议在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相等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10%之股份上市及买卖之情况下,及根据购股权计划规则第8条,批准「更新」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定义见购股权计划之规则),惟(i)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而按「更新」之上限可能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及(ii)厘定「更新」之10%上限时,不得计入先前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 」
注册办事处: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Canon’s Court 香港
22 Victoria Street 干诺道中168-200号
Hamilton HM 12 信德中心西翼
Bermuda 34楼09室
附注:
1.大会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通函内。
2.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
3.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举行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回。
6.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