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中介公司1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谨此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1(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1。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1,Classic Champion有条件同意向中介公司1授出75,00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1,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四(24)个月。
(2) 向中介公司2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谨此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2(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2。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2,Classic Champion有条件同意向中介公司2授出75,00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2,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四(24)个月。
(3) 向中介公司3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谨此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3(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3。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3,Classic Champion有条件同意向中介公司3授出75,00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3,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四(24)个月。
(4) 一般事项
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之主要条款及条件分别载於本公布「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各段。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彼此之间并非互为条件。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中介公司1、中介公司2及中介公司3以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ii)中介公司1、中介公司2及中介公司3以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均为彼此之间独立及并无关连之第三方。
(5)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分别授出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之三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为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出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均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而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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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中介公司1提供财务资助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1(作为借款人)订立涉及200,000,000.00港元款项之第一份贷款协议1。
董事会谨此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1(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1。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1,Classic Champion有条件同意向中介公司1授出75,00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1,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四(24)个月。为免生疑问及待第二份贷款协议1之条件达成後,第二笔贷款1乃由Classic Champion在第一笔贷款1之外提供。
第二份贷款协议1
第二份贷款协议1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贷款人 : Classic Champion
借款人 : 中介公司1
第二笔贷款1之本金额 : 75,00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12厘,须每半年支付前期利息。
担保 : A先生已於签立第二份贷款协议1时以Cl a s s i cChampion为受益人作出个人担保(「个人担保1」),作为中介公司1於第二份贷款协议1项下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可供提取期间 : 由第二份贷款协议1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30日(或Classic Champion与中介公司1可能书面协定之该等其他日数)。
还款日期 : 提取日期起计二十四(24)个月当日。
还款 : 中介公司1须於还款日期一次付清第二笔贷款1连同所有未偿还应计利息。
提前还款 : 中介公司1可於还款日期前藉向Classic Champion发出不少於十(10)个营业日之事前书面通知以於第二笔贷款1期间内任何时间悉数提前偿还第二笔贷款1连同应计利息。
先决条件 : Classic Champion向中介公司1提供第二笔贷款1之责任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刊发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1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公布;
(b) Cl a s s i c Ch amp i o n已接获A先生以Cl a s s i cChampion为受益人正式及妥为签立之个人担保1作为中介公司1於第二份贷款协议1项下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c) 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情况,中介公司1於第二份贷款协议1中或就此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准确,并与於及直至提取日期所作出者具有相同效力;
(d) 概无发生违约事件,亦无发生(或可能因作出第二笔贷款1而发生)潜在违约事件;及
(e) Cl a s s i c Ch amp i o n 已接获并信纳Cl a s s i cChampion可能合理要求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1之中介公司1之额外资料及文件。
最後截止日期 : 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或中介公司1与ClassicChampion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A先生於个人担保1中作出之承诺
A先生已於个人担保1中作出承诺,在个人担保1继续期间内以及在有抵押责任1或其中任何部份仍属结欠期间,彼不会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於中介公司1之任何权益(不论是股权、所有权权益或其他权益)或其中任何部份或对之加设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对其於中介公司1之任何股本权益或其中任何部份加设任何产权负担。
有关中介公司1及A先生之资料
中介公司1为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澳门从事有关娱乐场场所之博彩中介业务以换取博彩承批公司及╱或获转批给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报酬。A先生为中介公司1之唯一董事及唯一实益拥有人。
(2) 向中介公司2提供财务资助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公布,内容有关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2(作为借款人)订立涉及200,000,000.00港元款项之第一份贷款协议2。
董事会谨此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2(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2。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2,Classic Champion有条件同意向中介公司2授出75,00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2,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四(24)个月。为免生疑问及待第二份贷款协议2之条件达成後,第二笔贷款2乃由Classic Champion在第一笔贷款2之外提供。
第二份贷款协议2
第二份贷款协议2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贷款人 : Classic Champion
借款人 : 中介公司2
第二笔贷款2之本金额 : 75,00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12厘,须每半年支付前期利息。
担保 : B先生已於签立第二份贷款协议2 时以Cl a s s i cChampion为受益人作出个人担保(「个人担保2」),作为中介公司2於第二份贷款协议2项下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可供提取期间 : 由第二份贷款协议2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30日(或Classic Champion与中介公司2可能书面协定之该等其他日数)。
还款日期 : 提取日期起计二十四(24)个月当日。
还款 : 中介公司2须於还款日期一次付清第二笔贷款2连同所有未偿还应计利息。
提前还款 : 中介公司2可於还款日期前藉向Classic Champion发出不少於十(10)个营业日之事前书面通知以於第二笔贷款2期间内任何时间悉数提前偿还第二笔贷款2连同应计利息。
先决条件 : Classic Champion向中介公司2提供第二笔贷款2之责任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刊发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公布;
(b) Cl a s s i c Ch amp i o n已接获B先生以Cl a s s i cChampion为受益人正式及妥为签立之个人担保2作为中介公司2於第二份贷款协议2项下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c) 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情况,中介公司2於第二份贷款协议2中或就此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准确,并与於及直至提取日期所作出者具有相同效力;
(d) 概无发生违约事件,亦无发生(或可能因作出第二笔贷款2而发生)潜在违约事件;及
(e) Cl a s s i c Ch amp i o n 已接获并信纳Cl a s s i cChampion可能合理要求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2之中介公司2之额外资料及文件。
最後截止日期 : 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或中介公司2与ClassicChampion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B先生於个人担保2中作出之承诺
B先生已於个人担保2中作出承诺,在个人担保2继续期间内以及在有抵押责任2或其中任何部份仍属结欠期间,彼不会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於中介公司2之任何权益(不论是股权、所有权权益或其他权益)或其中任何部份或对之加设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对其於中介公司2之任何股本权益或其中任何部份加设任何产权负担。
有关中介公司2及B先生之资料
中介公司2为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澳门从事有关娱乐场场所之博彩中介业务以换取博彩承批公司及╱或获转批给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报酬。B先生为中介公司2之唯一董事及唯一实益拥有人。
(3) 向中介公司3提供财务资助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公布,内容有关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3(作为借款人)订立涉及200,000,000.00港元款项之第一份贷款协议3。
董事会谨此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3(作为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3。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3,Classic Champion有条件同意向中介公司3授出75,00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3,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二十四(24)个月。为免生疑问及待第二份贷款协议3之条件达成後,第二笔贷款3乃由Classic Champion在第一笔贷款3之外提供。
第二份贷款协议3
第二份贷款协议3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贷款人 : Classic Champion
借款人 : 中介公司3
第二笔贷款3之本金额 : 75,00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12厘,须每半年支付前期利息。
担保 : C先生已於签立第二份贷款协议3 时以Cl a s s i cChampion为受益人作出个人担保(「个人担保3」),作为中介公司3於第二份贷款协议3项下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可供提取期间 : 由第二份贷款协议3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30日(或Classic Champion与中介公司3可能书面协定之该等其他日数)。
还款日期 : 提取日期起计二十四(24)个月当日。还款 : 中介公司3须於还款日期一次付清第二笔贷款3连同所有未偿还应计利息。
提前还款 : 中介公司3可於还款日期前藉向Classic Champion发出不少於十(10)个营业日之事前书面通知以於第二笔贷款3期间内任何时间悉数提前偿还第二笔贷款3连同应计利息。
先决条件 : Classic Champion向中介公司3提供第二笔贷款3之责任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刊发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3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公布;
(b) Cl a s s i c Ch amp i o n已接获C先生以Cl a s s i cChampion为受益人正式及妥为签立之个人担保3作为中介公司3於第二份贷款协议3项下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担保;
(c) 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情况,中介公司3於第二份贷款协议3中或就此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准确,并与於及直至提取日期所作出者具有相同效力;
(d) 概无发生违约事件,亦无发生(或可能因作出第二笔贷款3而发生)潜在违约事件;及
(e) Cl a s s i c Ch amp i o n 已接获并信纳Cl a s s i cChampion可能合理要求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3之中介公司3之额外资料及文件。
最後截止日期 : 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或中介公司3与ClassicChampion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C先生於个人担保3中作出之承诺
C先生已於个人担保3中作出承诺,在个人担保3继续期间内以及在有抵押责任3或其中任何部份仍属结欠期间,彼不会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於中介公司3之任何权益(不论是股权、所有权权益或其他权益)或其中任何部份或对之加设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对其於中介公司3之任何股本权益或其中任何部份加设任何产权负担。
有关中介公司3及C先生之资料
中介公司3为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澳门从事有关娱乐场场所之博彩中介业务以换取博彩承批公司及╱或获转批给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报酬。C先生为中介公司3之唯一董事及唯一实益拥有人。
(4)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电影制作、电影及电视连续剧发行、销售中国保健产品、投资於从博彩中介业务取得溢利之营运、物业及酒店投资、食品及饮品经营业务,以及物业发展。
(5) 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之资金
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6) 一般事项
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彼此之间并非互为条件。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中介公司1、中介公司2及中介公司3以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ii)中介公司1、中介公司2及中介公司3以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均为彼此之间独立及并无关连之第三方。
(7) 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之理由及裨益董事会认为,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分别授出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将於有关贷款之期限内为本集团产生稳定之利息收入。经计及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各自之条款及条件,董事会认为,第二份贷款协议1、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第二份贷款协议3各自之相关条款(包括利率)均属公平合理,而分别授出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8)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分别授出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之三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为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出第二笔贷款1、第二笔贷款2及第二笔贷款3均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而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9)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及词汇用於本公布时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汇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Classic Champion」 指 Classic Champion Holdings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第一笔贷款1」 指 根据第一份贷款协议1本金额为200,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第一份贷款协议1」 指 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1(作为借款人)就授出第一笔贷款1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第一笔贷款2」 指 根据第一份贷款协议2本金额为200,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第一份贷款协议2」 指 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2(作为借款人)就授出第一笔贷款2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第一笔贷款3」 指 根据第一份贷款协议3本金额为200,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第一份贷款协议3」 指 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3(作为借款人)就授出第一笔贷款3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人士或公司
「中介公司1」 指 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A先生法定实益全资拥有,於澳门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中介公司2」 指 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B先生法定实益全资拥有,於澳门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中介公司3」 指 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C先生法定实益全资拥有,於澳门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A先生」 指 身为中介公司1之唯一董事及唯一实益拥有人之个人
「B先生」 指 身为中介公司2之唯一董事及唯一实益拥有人之个人
「C先生」 指 身为中介公司3之唯一董事及唯一实益拥有人之个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笔贷款1」 指 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1本金额为75,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第二笔贷款2」 指 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2本金额为75,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第二笔贷款3」 指 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3本金额为75,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第二份贷款协议1」 指 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1(作为借款人)就授出第二笔贷款1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第二份贷款协议2」 指 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2(作为借款人)就授出第二笔贷款2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第二份贷款协议3」 指 Classic Champion(作为贷款人)与中介公司3(作为借款人)就授出第二笔贷款3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有抵押责任1」 指 中介公司1目前或可能变为到期及应付予ClassicChampion之任何及全部责任(不论是否为了支付款项,以及包括就违反合约而支付损害赔偿之任何责任),不论是否属於或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1及╱或由此已抵押之所有其他责任
「有抵押责任2」 指 中介公司2目前或可能变为到期及应付予ClassicChampion之任何及全部责任(不论是否为了支付款项,以及包括就违反合约而支付损害赔偿之任何责任),不论是否属於或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2及╱或由此已抵押之所有其他责任
「有抵押责任3」 指 中介公司3目前或可能变为到期及应付予ClassicChampion之任何及全部责任(不论是否为了支付款项,以及包括就违反合约而支付损害赔偿之任何责任),不论是否属於或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3及╱或由此已抵押之所有其他责任
「股东」 指 不时之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