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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1)有关资产租赁权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之更新资料及(2)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2014-12-12 21:10:00

有关资产租赁权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之更新资料

谨此提述意向书公布,本公司於当中宣布,卖方(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及本公司就建议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订立意向书,而根据上市规则该项出售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交易。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後,已就出售事项订立出售协议,随後意向书即被出售协议所取代。

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之资料;及(ii)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本公司须於刊发意向书公布後15个营业日(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内,向股东寄发有关出售事项之通函。本公司未能於此段期间内寄发通函,此乃由於落实及签署出售协议所致。此外,亦需要更多时间编制上市规则所规定须载入通函之相关财务及其他资料。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就预期寄发通函另行发表公布。

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会谨此宣布,股份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用途将由「投资於澳门之博彩业╱与博彩业相关的业务」更改为「电影制作及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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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资产租赁权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之更新资料

谨此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公布(「意向书公布」),本公司於当中宣布,卖方(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及本公司就建议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订立意向书,而根据上市规则该项出售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交易。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内所用之词汇与意向书公布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後,已就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出售事项」)订立正式协议(「出售协议」),随後意向书即被出售协议所取代。除下文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若干将由卖方及本公司(作为卖方之担保人)作出之声明及保证,以及若干一般性条文之外,出售协议之主要条款原则上与意向书相同: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卖方: China Star Entertainment (BVI) Limited,为本公司之直接

全资附属公司

(2) 买方: Bestmix Holdings Limited

(3) 卖方之担保人: 本公司

(4) 买方之担保人: 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资本策略」)及共同实益拥有人

先决条件

出售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完成(「正式完成」):

(a) 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股东已批准出售协议及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如有所规定);

(b) 除本段外则正式完成本应发生当日,出售协议之任何重大条款并无遭重大违反;

(c) 除本段外则正式完成本应发生当日,出售协议所载之保证於各方面仍为真实、准确且无误导成份;

(d) 有关资产租赁权之补充协议(「资产租赁权补充协议」)(按买方最终同意之格式)已由(其中包括)澳门旅游、目标公司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或买方与卖方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或之前妥为签订;及

(e) 大致上按照资产租赁权补充协议所载格式(或买方书面批准之有关其他格式)之授权书已由澳门旅游签订。

倘上述条件(「条件」,以之前并无获买方豁免为准)任何一项未能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妥为达成且获买方信纳,则买方可於当日选择(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之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之情况下)通知卖方:

(i) 豁免尚未达成之条件(惟上文(a)段所载之条件除外);

(ii) 将最後截止日期延後至不多於最後截止日期後20个营业日之日子(当日须为营业日);或

(iii) 终止出售协议,在此情况下,所有初步及进一步按金、已付代价部份及代价之余款(以已由买方支付为限)应随即退回予买方(不计利息)。

代价

除意向书公布所载之以下词汇之释义应修改如下之外,代价(包括初步代价及额外代价)与意向书所载者相同:

「应计款项」 指 於正式完成时目标集团有关未付行政及经营费用及开支之任何应计款项(包括出售协议内之税项拨备),将参考(视乎情况而定)备考完成账目(定义见下文)或完成账目(定义见下文)予以厘定;

「完成账目」 指 根据出售协议所编制目标集团於正式完成发生当日(「完成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之综合财务状况表(附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目标集团公司」)之财务状况表)以及目标集团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账目日期」)起至完成日期止期间之综合全面收益表(附各目标集团公司之全面收益表);

「其他负债」 指 各目标集团公司於正式完成时之任何实际或或然负债,惟不包括:

(a) 应计款项;

(b) 待售贷款;

(c) 正式完成後资产租赁权项下之任何责任(卖方与买方另行书面协定者除外);及

(d) 目标集团公司之间互相结欠之任何集团内公司间负债,有关款项将参考备考完成账目或完成账目(视乎情况而定)予以厘定;

「建议出售事项」 指 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进行出售事项;及

「备考完成账目」 指 根据香港通用会计原则所编制并按出售协议所规定之格式呈列目标集团於完成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之综合备考财务状况表(附营运附属公司账目)。

尽职审查

并无任何条文容许买方对目标公司进行任何尽职审查。意向书所载之尽职审查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完成。

正式完成

正式完成将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或上文「先决条件」一段内第(a)段所述之条件达成後28个营业日(以较後者为准)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於香港或澳门(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地方)发生。

买方担保人之责任

於正式完成时,资本策略与共同实益拥有人应各自向卖方交付(其中包括)有关买方分别支付51%及49%额外代价经妥为签立之担保。假使买方选择以承兑票据之方式支付初步代价(扣除应计款项及其他负债後)之任何部份余款,则资本策略与共同实益拥有人应各自向卖方交付有关总承兑票据款项之51%及49%经妥为签立之承兑票据之担保。

定出成功申索之款项

假使买方根据出售协议及相关文件(以合理细节及在可行情况下订明与申索有关之事宜或违责情况以及违约性质及申索金额)针对卖方提出申索,则资本策略及╱或共同实益拥有人将有权扣起及暂缓付款,其总金额相当於就根据承兑票据所载之条款於承兑票据项下应付之总承兑票据款项当中任何未付款项而申索之款项,以待最终厘定、解决、结清或了结相关申索。

授权及再转授权

卖方须促致CSCD向买方提名之该等第三方专家顾问签立授权书或再转授权书,以使该名第三方可按买方就资产租赁权相关事宜可能合理指示代表CSCD与澳门政府(及╱或相关政府机关)进行任何「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之洽商、向澳门政府(及╱或相关政府机关)递交申请、要求取得任何有关该等资产之资料、呈交过往研究、要求注册机器及平面图,以及申请建筑工程之地基工程批文。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之资料;及(ii)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本公司须於刊发意向书公布後15个营业日(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内,向股东寄发有关出售事项之通函。本公司未能於此段期间内寄发通函,此乃由於落实及签署出售协议所致。此外,亦需要更多时间编制上市规则所规定须载入通函之相关财务及其他资料。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就预期寄发通函另行发表公布。

(2) 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同时亦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根据本公司与Long Joy InvestmentsLimited所订立之股份认购协议认购1,50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0.09港元(「股份认购事项」)。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进行股份认购事项所得之所有款项净额(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及开支後)(「所得款项净额」)约134,300,000港元将会用作投资於董事会日後所物色於澳门之博彩业╱与博彩业相关的业务。然而,截至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尚未物色到任何合适投资。为使本集团在其财务及财资管理方面更加灵活以及配合本集团其他业务之持续发展,董事会议决将所得款项净额调配至其他即时业务营运所需,尤其是新电影制作以及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监於上文所述,董事会谨此宣布,股份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用途将由「投资於澳门之博彩业╱与博彩业相关的业务」更改为「电影制作及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董事会认为,更改所得款项净额用途乃运用该款项之最佳方式,因此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