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交易时段後,卖方(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及本公司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意向书(经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之补充协议所修改)。
建议出售事项之初步代价将为2,230,000,000港元减以於完成时按完成账目所示之应计款项及其他负债。卖方可能有权在初步代价以外收取额外代价。有关代价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布「初步代价及额外代价」各节。
目标集团於澳门持有(其中包括)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建议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超过7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须遵守公布、刊发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建议出售事项。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於建议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建议出售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建议出售事项进一步资料之本公司通函预期将於刊发本公布後超过15个营业日之日期(此乃由於买方於直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进行尽职审查)寄发予股东。本公司将在适当情况下就寄发通函另行发表公布。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出售事项须待本公布「先决条件」一节所述之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因此建议出售事项能否完成尚属未知之数,及建议出售事项不一定进行。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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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本集团建议向一名独立第三方出售该酒店(其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账面值约为813,000,000港元)之代价已协定为3,750,000,000港元,而该项建议出售须待订立正式文件而作实。倘若进行建议出售该酒店,根据上市规则,其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股东及投资者务请留意:
(i) 根据上市规则第14.82条,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其证券将被暂停买卖。於建议出售该酒店完成时,本公司之现金水平将会显着上升。如本公司於该完成後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可能成为上市规则第14.82条所指之现金公司。其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其证券将被暂停买卖。
(ii)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该上市发行人之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本公司的业务运作将於建议出售该酒店完成後显着缩减。如本公司在该完成後并无足够的业务运作以及并无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则股份将被暂停买卖。
因此,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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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交易时段後,卖方(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及本公司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意向书(经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之补充协议所修改),其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
(1) 卖方: China Star Entertainment (BVI) Limited,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2) 买方: Bestmix Holdings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从事之业务为投资及持有物业
(3) 卖方之担保人: 本公司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第三方。
主体事项
根据意向书,建议买方将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於意向书日期,CSCD(为目标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拥有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
尽职审查
根据意向书,买方将有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或之前就(其中包括)资产租赁权等进行尽职审查。
初步代价
建议出售事项之初步代价将为2,230,000,000港元减以於完成时按完成账目所示之应计款项及其他负债。於交付完成账目之同一时间,卖方亦须向买方交付营运附属公司账目。
额外代价
卖方可能有权在初步代价以外收取额外代价。
建议出售事项之额外代价应为(i)可能获澳门政府於意向书日期起计48个月内批准(且获CSCD或澳门旅游代其接纳(如於完成前取得有关批准则需经买方书面同意))根据相关资产租赁权在该等资产中第B地段、第C地段、第D地段及第E地段上可能建筑之楼宇之总可建住宅及商业(不包括该等与停车场╱停车位相关者)总建筑楼面面积(「建筑楼面面积」)超过50,052平方米之部份(「额外可建建筑楼面面积」)乘以额外可建建筑楼面面积每平方米38,578港元,及减以(ii)为换取该等额外可建建筑楼面面积而可能须向澳门政府支付之所有地价及其他款项。额外代价须於澳门政府发出该等资产之施工准照之正式批文起计21日内支付,而额外可建建筑楼面面积应参考该获批准之准照而厘定。
监於本集团曾就将该等资产作为合并地盘(定义见下文「有关组成该等资产之地段之资料」一节)发展而进行大量工作及努力与澳门政府进行磋商,本公司与买方就支付额外代价作为该等工作及磋商努力之回报达成协议。根据向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之合并地盘建筑设计及绘图,住宅及商业总建筑楼面面积合共为63,079平方米。由於所提交之总建筑楼面面积与获批者可能有所出入,故本公司与买方达成协议,以所提交之合并地盘住宅及商业总建筑楼面面积之80%作为基准,而卖方将有权享有根据上述计算得出之额外代价。20%之折让因素为卖方与买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而每平方米38,578港元之价格为相关地区同类土地之地价。
付款条款
(i) 初步按金及初步代价之部份款项合共50,000,000港元已於签订意向书时由买方支付予卖方之律师,并由卖方之律师作为资金保管人持有,以待交易完成。
(ii) 进一步按金及初步代价之部份款项合共173,000,000港元须於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就建议出售事项刊发通函後14个营业日内由买方支付予卖方之律师,并由卖方之律师作为资金保管人持有,以待交易完成。
(iii) 初步代价之余款(可予减去应计款项及其他负债)须於完成时由买方以香港或澳门之持牌银行发出之银行本票或结清资金电汇支付予卖方或其代名人,惟就最多2,230,000,000港元(可予减去应计款项及其他负债)减以1,300,000,000港元之款项(「总承兑票据款项」),买方可藉着向卖方发行下列各项而清偿有关款项:(a)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资本策略」,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就总承兑票据款项之51%发出之承兑票据;及(b)共同实益拥有人就总承兑票据款项之49%发出之承兑票据(各自称为「承兑票据」)。每份承兑票据须规定其未偿还本金额之延付利息按每年5厘之单利率计算(按实际经过之日数及根据一年365日计算),及於发出该承兑票据日期後每个周年当日或之前偿还1/3(三分一)之本金额连同所有当时未付之应计利息,以使於该承兑票据项下结欠之所有款项(包括利息)於其发出日期後三年届满当日或之前悉数偿还。相关承兑票据下的所有逾期款项须按15%之利率计算罚息。
(iv) 於完成时,买方亦须向卖方提供向下列人士取得之个别担保(作为主要义务人而非作为担保人)(a)向资本策略就买方支付买方应付之额外代价之51%取得担保;及(b)向共同实益拥有人就买方支付买方应付之额外代价之49%取得担保。初步代价及额外代价乃由意向书之订约各方经参考(其中包括)於相关地点同类资产之当前市价後按公平商业基础磋商後厘定。於洽商代价时并无计及任何资产估值。
担保
根据意向书,本公司同意就卖方根据意向书履约作出担保。担保及弥偿保证将於完成後六个月终止、终结及获完全解除,此事乃建基於具司法管辖权法院判定或厘定之意向书或正式协议遭违反的任何成功申索若未能由卖方支付,则须从总承兑票据款项中扣除的共识。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i) 本公司取得上市规则可能规定之一切必须股东批准;
(ii) 买方并无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或之前通知卖方,指其合理地不信纳尽职审查;及
(iii) 意向书之任何条款或卖方於意向书中作出之保证并无遭重大违反(除非获得买方豁免则作别论)。
倘该等先决条件任何一项未能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达成(或倘买方以书面通知卖方指其合理地不信纳上文第(ii)项所述之任何事项),则买方可於其後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卖方及卖方之律师终止意向书,届时所有初步及进一步按金、已付初步代价部份及初步代价之余款(以已由买方支付为限)应随即退回予买方(不计利息)。
倘卖方并无发出上文第(ii)项所述不信纳尽职审查之通知,则该项条件即被视为已达成。毋须取得澳门政府或澳门旅游之同意以令卖方可订立有关出售该等资产之意向书。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制作、电影及电视连续剧发行、销售中国保健产品、投资於从博彩中介业务取得溢利之营运、物业及酒店投资,以及物业发展。
有关目标集团及该等资产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不动产发展及投资,以及物业项目管理及建筑项目管理。
目标集团於澳门持有(其中包括)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
目标集团之主要资产为账面值约563,742,000港元之资产租赁权以及约9,308,000港元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有关目标集团之资料
目标集团截至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二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0 0
除税前亏损 215 110
除税後亏损 215 110
目标集团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综合负债净额约为394,000港元。
有关组成该等资产之地段之资料
该等资产包括:
(i) 第6B地段
第6B地段乃由澳门政府租予澳门旅游,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为期二十五年,并可以十年期续约直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续约须视乎是否根据租赁所订明完成发展工程,并须支付一笔特别税捐,相当於十年之经更新地租。经更新地租须根据於续约时规管租赁批地地租之法例计算。根据租赁条件,第6B地段将兴建一幢拥有三层平台及十六层高之楼宇,作办公室、商业及停车场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如下:(a)办公室-14,994平方米;(b)商业-1,996平方米;及(c)停车场-4,320平方米。
(ii) 第6C地段
第6C地段乃由澳门政府租予澳门旅游,由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为期二十五年,并可以十年期续约直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续约须视乎是否根据租赁所订明完成发展工程,并须支付一笔特别税捐,相当於十年之经更新地租。经更新地租须根据於续约时规管租赁批地地租之法例计算。根据租赁条件,第6C地段将兴建一幢拥有两层地库、三层平台及十六层高之楼宇,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如下:(a)住宅-14,860平方米;(b)商业-1,824平方米;及(c)停车场-2,584平方米。
(iii) 第6D地段
第6D地段乃由澳门政府租予澳门旅游,由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为期二十五年,并可以十年期续约直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续约须视乎是否根据租赁所订明完成发展工程,并须支付一笔特别税捐,相当於十年之经更新地租。经更新地租须根据於续约时规管租赁批地地租之法例计算。根据租赁条件,第6D地段将兴建一幢拥有两层地库、三层平台及十六层高之楼宇,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如下:(a)住宅-14,860平方米;(b)商业-1,824平方米;及(c)停车场-2,584平方米。
(iv) 第6E地段
第6E地段乃由澳门政府租予澳门旅游,由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为期二十五年,并可以十年期续约直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续约须视乎是否根据租赁所订明完成发展工程,并须支付一笔特别税捐,相当於十年之经更新地租。经更新地租须根据於续约时规管租赁批地地租之法例计算。根据租赁条件,第6E地段将兴建一幢拥有两层地库、三层平台及十六层高之楼宇,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如下:(a)住宅-14,860平方米;(b)商业-1,824平方米;及(c)停车场-2,584平方米。
澳门旅游为该等资产之登记拥有人,而卖方已确定法定权利及根据授权书(定义见下文「授权书」一节)为该等资产之实益拥有人。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收购资产租赁权後,本集团曾委聘一家建筑师行设计将於该等资产上兴建之楼宇。经仔细研究後,本集团得出以下结果:
(a) 该等资产由四幅土地组成,即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当中,第6B地段呈梯形,地盘面积为1,420平方米,而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均呈矩形,地盘面积为1,292平方米。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平衡并排於澳门兰桂坊酒店正门外,各土地之间分别由六米阔之道路分隔。
(b) 根据租赁批地,将於该等资产上兴建之四幢楼宇之总建筑楼面面积合共为:
(a)住宅-44,580平方米,(b)办公室-14,994平方米,(c)商业-7,468平方米,及
(d)停车场-12,072平方米。
(c) 监於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之平均地盘面积为1,324平方米,因此将於该等资产上兴建之四幢楼宇每层楼层之总建筑楼面面积於扣除楼梯、电梯及电梯大堂後将相对较小。
(d) 此外,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为平衡并排,各土地之间分别由六米阔之道路分隔,因此将於该等资产上兴建之四幢楼宇亦会平衡并排。由於每幢楼宇乃分别由六米阔之道路分隔,故此将於该等资产上兴建之四幢楼宇会颇为挤逼。因此,各楼宇会互相严重阻挡景观。
(e) 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各自之地盘面积细小,加上各土地三条六米阔之道路,令楼宇之建筑设计受到局限,从而降低楼宇之商业价值。
为消除上述该等资产之不利因素并提升楼宇之商业价值,本集团决定将该等资产作为一幅单一土地发展,於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之间的三条六米阔道路予以移除,以使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合并为一幅单一土地(「合并地盘」),地盘面积为6,106平方米,并将於合并地盘上兴建单幢楼宇。藉着将该等资产作为合并地盘发展,本集团可兴建一幅高尚住宅及商业综合大楼,住宅单位空间广阔,售价亦更高。
於二零一一年下半年,本集团曾与澳门多个政府部门举行会议,以了解其对建议将该等资产作为合并地盘发展之意见。於二零一二年五月,本集团向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合并地盘建筑设计及绘图,其後曾与多个澳门政府部门举行会议以跟进建议发展。
根据向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之建筑设计及绘图,将於合并地盘上兴建之楼宇之建筑楼面面积为:(a)住宅-49,030平方米,(b)会所-3,923平方米,(c)商业-14,049平方米,及(d)停车场-11,878平方米。
监於该等资产邻近澳门理工学院及多个旅游点、澳门综艺馆、大赛车博物馆、葡萄酒博物馆以及金莲花广场,且与澳门渔人码头及金沙娱乐场仅数街之隔,故相信澳门政府在授出批文之前,需要较长时间以研究建议将该等资产作为合并地盘发展对周遭地区之交通、环境及交化遗产之影响。因此,於收购资产租赁权後该等资产仍然未发展。
授权书
於收购协议完成时,澳门旅游向CSCD签立一份授权书(「授权书」,概述如下)及承诺声明。
根据收购协议,澳门旅游不可撤回地向CSCD、本公司及向华强先生(为一名主要股东及董事)担保、保证及承诺,授权书将不会被撤销。澳门旅游亦向CSCD承诺:
(i)在未取得CSCD事先书面同意前,澳门旅游将不会撤回授权书;及(ii)澳门旅游将签署承诺声明以维持收购协议项下授权书之一切法律权力。授权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i) 於任何公众或私人机构,特别是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澳门物业登记局、澳门税务局、澳门民政总署、澳门消防局及澳门警务处就有关该等资产之一切事情(即於发展中将单一土地合并发展)、有关建筑指示及任何类别之许可证(包括地基及建设工程之许可证)之资料作为澳门旅游之代表:
(ii) 提交建设项目,亦包括建设项目要求或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或任何其他公众实体或私人实体或代理规定提交之技术报告;
(iii) 与澳门政府商讨审阅租赁批地合约,及就此作出一切决定,包括有关年期、发展及目的、地价及其他费用之合约条文,并要求於年期结束时重续永久或临时批地;
(iv) 向澳门相关政府当局申请经修订批地合约,并接纳目标公司可能认为合适且与该等资产直接相关之任何权益转移,以及作出所有付款及订立所有契诺、签订所有有关契据及进行任何就取得该等资产之经修订批地合约而言所需之事情,当中包括重建条件,以及转让拥有权予目标公司或其可能认为合适之该等其他人士;
(v) 要求转交批地(不论临时或永久)後之权利、收取按金、跟进按金及其价格以及履行有关事宜;
(vi) 接纳有关转交之条款及条件;
(vii) 监管及管理建筑工程,即与发展商及承包商签订协议,并进行一切有关行动或签订一切有关协议以全面及完全发展该等资产;
(viii) 出租、续约、终止或以任何方式终止座落於该等资产上之物业或楼宇之租赁、收取租金,包括按金、租金按金及其他付款;及
(ix) 整体而言,进行法定代理人认为就全面遵守此项委托而言属必需、有用或合宜之一切行动,惟仅为履行该等资产发展工程之责任。
进行建议出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本集团收购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以建议发展为写字楼及住宅单位出售。董事认为,建议出售事项实乃本集团将其於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之投资以溢利套现之良机,并可让本集团毋须再为将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发展为写字楼及住宅单位出售再进一步耗用资源。
因此,董事认为,意向书之条款及条件(包括代价)及建议出售事项乃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资产租赁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为563,742,000港元。估计本集团将可藉建议出售事项变现1,654,000,000港元之收益,此乃参考初步代价2,230,000,000港元减以应付款项及其他负债2,627,000港元及目标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资产净值573,000,000港元(不包括待售贷款)计算。本集团将录得建议出售事项之实际收益尚有待审核。本公司拟将建议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在机遇出现时为其他可能物业投资项目提供资金、用於其他业务及营运投资及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於完成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建议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超过7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须遵守公布、刊发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建议出售事项。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於建议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建议出售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建议出售事项进一步资料之本公司通函预期将於刊发本公布後超过15个营业日之日期(此乃由於买方於直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进行尽职审查)寄发予股东。本公司将在适当情况下就寄发通函另行发表公布。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出售事项须待本公布「先决条件」一节所述之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因此建议出售事项能否完成尚属未知之数,及建议出售事项不一定进行。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内幕消息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公布。董事会谨此宣布,本集团建议向一名独立第三方出售该酒店(其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账面值约为813,000,000港元)之代价已协定为3,750,000,000港元。代价之付款条款已协定如下:
(a) 150,000,000港元须於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付予本集团;
(b) 1,350,000,000港元须於建议出售完成时支付;及
(c) 余额2,250,000,000港元须於建议出售完成时透过买方向本集团或其代名人发行一份承兑票据而支付。承兑票据须包含之条款为2,250,000,000港元须於五年内支付,每年支付450,000,000港元而首笔付款须於建议出售完成起计满一周年支付,後续付款将於其後每周年支付。
建议出售该酒店须待订立正式文件而作实。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再作公布。倘若进行建议出售该酒店,根据上市规则,其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股东及投资者务请留意:
(i) 根据上市规则第14.82条,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其证券将被暂停买卖。於建议出售该酒店完成时,本公司之现金水平将会显着上升。如本公司於该完成後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可能成为上市规则第14.82条所指之现金公司。其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其证券将被暂停买卖。
(ii)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该上市发行人之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本公司的业务运作将於建议出售该酒店完成後显着缩减。如本公司在该完成後并无足够的业务运作以及并无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则股份将被暂停买卖。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出售该酒店须待(其中包括)签订正式协议後方告作实,而目前尚未敲定有关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建议出售该酒店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应计款项」 指 目标集团有关未付行政及经营费用及开支之款项(按完成账目所示)
「收购协议」 指 目标公司、本公司、向华强先生及澳门旅游就买卖资产租赁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协议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於香港之银行普遍开门办公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额外代价」 指 买方可能就建议出售事项应付予卖方之额外代价,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布「额外代价」一节
「本公司」 指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26)
「完成」 指 正式协议完成或(倘无正式协议)根据意向书拟进行之交易完成
「完成账目」 指 由卖方所编制目标公司於完成时之备考未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15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初步代价及额外代价之统称
「CSCD」 指 China Star Creative Development Limited,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之限额股本公司及为目标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拥有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承诺声明」 指 澳门旅游向CSCD作出之承诺,(i)在未取得CSCD事先书面同意之情况下不会撤回授权书;及(ii)维持收购协议项下授权书之一切法律效力
「尽职审查」 指 有关资产租赁权及╱或可能於完成账目中反映之其他负债金额及╱或於完成後可能对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仍然具有约束力之任何其他重大合约之尽职审查
「正式协议」 指 买方、本公司及卖方就建议出售事项将予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酒店」 指 位於澳门之澳门兰桂芳酒店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初步代价」 指 2,230,000,000港元减以应计款项及其他负债16
「共同实益拥有人」 指 一名实益拥有买方49%权益之独立第三方
「意向书」 指 买方、本公司及卖方等就建议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意向书(经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之补充协议所修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6B地段」 指 一幅名为「Quarteir?o 6 – Lote B」之未发展土地,位於澳门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总地盘面积为1,420平方米,包括行人道及其他外部地方,根据刊登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澳门官方宪报之第27/SATOP/89号批示,已根据租赁合法及有效地授予澳门旅游,并於其後根据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之官方宪报第49号之第149/SATOP/97号批示审阅,当中,若干基建设施将由承租人支付,该土地已於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登记编号为22608,现时西面为Rua de Xiamen及北面为Ruade Luis Gonzaga Gomes,东面与第6C地段相连
「第6C地段」 指 一幅名为「Quarteir?o 6 – Lote C」之未发展土地,位於澳门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总地盘面积为1,292平方米,包括行人道及其他外部地方,根据刊登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澳门官方宪报之第148/SATOP/94号批示,已根据租赁合法及有效地授予澳门旅游,当中,若干基建设施将由承租人支付,该土地已於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登记编号为22618,现时北面为Rua de Luis GonzagaGomes、西面为第6B地段及东面为第6D地段17
「第6D地段」 指 一幅名为「Quarteir?o 6 – Lote D」之未发展土地,位於澳门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总地盘面积为1,292平方米,包括行人道及其他外部地方,根据刊登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澳门官方宪报之第149/SATOP/94号批示,已根据租赁合法及有效地授予澳门旅游,当中,若干基建设施将由承租人支付,该土地已於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登记编号为22619,现时北面为Rua de Luis GonzagaGomes、西面为第6C地段及东面为第6E地段
「第6E地段」 指 一幅名为「Quarteir?o 6 – Lote E」之未发展土地,位於澳门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总地盘面积为1,292平方米,包括行人道及其他外部地方,根据刊登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澳门官方宪报之第150/SATOP/94号批示,已根据租赁合法及有效地授予澳门旅游,当中,若干基建设施将由承租人支付,该土地已於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登记编号为22620,现时北面为Rua de Luis GonzagaGomes及西面为第6D地段
「澳门」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营运附属公司账目」 指 由卖方所编制CSCD及China Star ManagementCompany Limited(均为目标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各自於完成日期之未经审核资产负债表
「其他负债」 指 其他实际或或然负债(待售贷款及资产租赁权项下之责任及结欠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之集团内公司间负债除外)(按完成账目所示)
「施工准照」 指 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等资产将予发出之施工准照
「该等资产」 指 CSCD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向澳门旅游收购、称为第6B地段、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之土地之统称
「资产租赁权」 指 CSCD向澳门旅游取得及确保澳门政府就该等资产授予澳门旅游於租赁项下之一切权利及责任
「建议出售事项」 指 卖方建议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一事
「买方」 指 Bestmix Holdings Limited,为一名独立第三方,分别由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一间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497))及共同实益拥有人持有51%及49%
「待售贷款」 指 目标公司於完成时结欠其股东及╱或本公司之所有贷款,於本公布日期为数约为573,876,000港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建议出售事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澳门旅游」 指 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澳门注册成立并主要以澳门为基地,拥有多元化业务权益之公司,包括娱乐、消闲、体育、旅游及房地产19
「目标公司」 指 Triumph Top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为其於该等资产之资产租赁权的间接权益
「目标集团」 指 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成彩投资有限公司、乐星国际有限公司、CSCD及China Star ManagementCompany Limited)之统称
「卖方」 指 China Star Entertainment (BVI) Limited,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