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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1) 进一步延期寄发通函内容有关收购PROTECTIVE CAPITAL GROUP LIMITED全部股本权益及八方娱乐一人有限公司结欠之股东贷款; 及(2)进一步延期寄发通函内容有关建议根据特定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之关连交易

2014-10-31 18:47:00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A条及14A.47条而刊发。

(1) 进一步延期寄发第一份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编制目标集团之经审核财务资料以及经扩大集团之有关财务资料以收录於第一份通函,第一份通函之寄发日期将会进一步延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之日子。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以将第一份通函之寄发日期延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

(2) 进一步延期寄发第二份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备齐载入第二份通函之内容,第二份通函之寄发日期将会进一步延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之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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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A条及14A.47条而刊发。

兹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公布(「第一份公布」),内容有关收购Protective Capital Group Limited全部股本权益及八方娱乐一人有限公司结欠之股东贷款,以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公布(「延期公布I」),内容有关延期寄发上文所述之通函(「第一份通函」)。亦谨此提述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公布(「第二份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向蒙建强先生(本公司之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发行本金总额最多为405,000,000港元之无抵押零票息可换股债券,以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之公布(「延期公布II」),内容有关延期寄发上文所述之通函(「第二份通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第一份公布及第二份公布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1) 进一步延期寄发第一份通函

诚如第一份公布及延期公布I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之第一份通函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编制目标集团之经审核财务资料以及经扩大集团之有关财务资料以收录於第一份通函,第一份通函之寄发日期将会进一步延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之日子。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以将第一份通函之寄发日期延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

(2) 进一步延期寄发第二份通函

诚如第二份公布及延期公布II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内容有关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内容有关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以及代表委任表格之第二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备齐载入第二份通函之内容,第二份通函之寄发日期将会进一步延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之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