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以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特定授权发行本公司新股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事项将於股份认购协议之条件达成之日起计第三个营业日(或经由股份认购协议之订约方协定之其他日期)下午四时正完成。於本公布刊发日期,股份认购事项之所有条件均已达成。
本公司收到股份认购人通知,表示其有意运用将由和汇进行之公开发售(「和汇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进行股份认购事项。根据和汇公开发售之预期时间表,和汇公开发售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完成。监於上文所述,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後),本公司与股份认购人订立补充协议,据此,本公司及股份认购人共同协定,股份认购事项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或经由股份认购协议之订约方协定之其他日期)完成。
除上文所述者外,股份认购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及继续具备十足效力。
董事会认为把股份认购协议之完成日期延期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