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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4-09-11 19:36:00

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一楼澳门赛马会一楼宴会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本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并以投票方式表决)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待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 Long Joy Investments Limited(作为认购人)按每股认购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认购1,500,000,000股(「认购股份」)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之新股份(「股份认购事项」)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注有「A」字样之股份认购协议副本已提呈该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所载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後,批准、确认及追认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据此拟进行之各项交易;

(b)批准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并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之董事(各自称为「董事」)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

(c)授权任何一名或以上的董事为执行股份认购协议及╱或使其生效而采取及办理一切彼等绝对酌情认为属必须、适宜或权宜的有关行动及事项以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包括盖章(如适用)),包括(但不只限於)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任何其他与此有关并属行政性质的附带事宜。」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anon’s Court 香港

22 Victoria Street 干诺道中168-200号

Hamilton HM 12 信德中心西翼

Bermuda 34楼09室

附注:

1.大会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之通函内。

2.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

3.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举行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回。

6.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