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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1)进一步延期寄发通函;(2)延长该协议之最後截止日期;及(3)延期寄发通函

2014-08-22 19:45:00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6)

(1)进一步延期寄发通函

内容有关收购PROTECTIVE CAPITAL GROUP LIMITED

全部股本权益

八方娱乐一人有限公司

结欠之股东贷款;

(2)延长该协议之最後截止日期;

(3)延期寄发通函

内容有关根据特定授权发行新股份及有关建议

根据特定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之关连交易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A条及14A.47条而刊发。

(1) 进一步延期寄发第一份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编制目标集团之经审核财务资料以及经扩大集团之有关财务资料以收录於第一份通函,第一份通函将会进一步延期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

(2) 延长该协议之最後截止日期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达成该协议之先决条件,买方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後,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订立补充协议,把该协议之最後截至日期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除上文所述者外,该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及持续具足效力。

(3) 延期寄发第二份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备齐载入第二份通函之内容,第二份通函将会进一步延期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或之前之日子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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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A条及14A.47条而刊发。

兹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公布(「第一项公布」),内容有关收购Protective Capital Group Limited全部股本权益及八方娱乐一人有限公司结欠之股东贷款,以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公布(「延期公布」),内容有关延期寄发上文所述之通函(「第一份通函」)。亦谨此提述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公布(「第二项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特定授权发行本公司新股份及建议向蒙建强先生(本公司之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发行本金总额最多为405,000,000港元之无抵押零票息可换股债券。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第一项公布及第二项公布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1) 进一步延期寄发第一份通函

诚如第一项公布及延期公布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之第一份通函将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编制目标集团之经审核财务资料以及经扩大集团之有关财务资料以收录於第一份通函,第一份通函将会进一步延期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

(2) 延长该协议之最後截止日期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达成该协议之先决条件,买方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後,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把该协议之最後截止日期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除上文所述者外,该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及持续具足效力。

董事会认为补充协议乃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亦符合本公司与股东之整体利益。

(3) 延期寄发第二份通函

诚如第二项公布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股份认购事项及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内容有关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内容有关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以及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第二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备齐应收录於第二份通函之内容,寄发第二份通函之日期将会延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或之前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