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刊发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向本公司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蒙建强先生发行本金总额最高达405,000,000港元之无抵押零票息可换股债券。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富域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聘为独立财务顾问,负责就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包括发行可换股债券及授出特定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由於预期独立财务顾问需要更多时间履行其就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推荐建议之工作,诚如该公布所述,本公司将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即超过该公布刊发後十五个营业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内容将会载有(其中包括):(i)股份认购事项及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就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以及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