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交易时段後),卖方(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而买方亦已有条件地同意收购待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就此所涉及之总代价为82,282,048港元。
於签订出售协议时出售事项已同时完成。於完成後,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已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亦将不再於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中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分别於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Ace Season之已发行股本中拥有37.5%及12.5%权益。因此,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身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乃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买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之家族成员,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被视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各自之联系人士。而由於身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之联系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由於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均为少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2条,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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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项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交易时段後),卖方(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而买方亦已有条件地同意收购待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就此所涉及之总代价为82,282,048港元。有关出售协议之详细资料载列如下:
出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各方:
卖方: Empowered Century Limited,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Wing Shan Int’l Limited
卖方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拥有永丰富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权益。
买方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
於本公布日期,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分别於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Ace Season之已发行股本中拥有37.5%及12.5%权益。因此,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身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乃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买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之家族成员,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被视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各自之联系人士。而由於身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之联系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据出售协议,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而买方亦已有条件地同意收购:
(a) 待售股份,即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
(b) 待售贷款,於出售协议日期其金额为81,999,878.40港元。
有关目标集团之进一步资料已载於下文「有关目标集团及该物业之资料」一节。
代价
出售及购买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之总代价将为合共82,282,048港元,将由买方於完成时以现金支付,方式为以香港之持牌银行发出之银行本票以卖方(或其代名人)为抬头人支付,又或以订约各方可能协定之有关方式支付。
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经参考(i)下文「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一节所论述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ii)目标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之经调整综合资产净值(已就待售贷款於出售协议日期之未偿还结余作出调整)约80,733,000港元;及(iii)邻近地点与该物业同类之物业之卖价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因此,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之条款及条件(包括代价)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完成
於签订出售协议时出售事项已同时完成。
於完成後,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已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亦将不再於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中综合入账。
有关目标集团及该物业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之投资控股公司,於紧接完成前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为永丰富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法定及实益拥有人,而永丰富乃主要从事物业持有投资。
永丰富之主要资产为该物业。该物业为一间位於香港孖沙街1号及3号之零售店舖。该物业现时受一项法定押记╱按揭所规限,作为於本公布日期未偿还本金额约1,912,000港元向该银行取得之按揭贷款之抵押。
根据目标公司参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而编制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注册成立日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未经审核财务报表,目标公司之营业额、除税前亏损及除税後亏损分别为零、110,000港元及110,000港元。
根据永丰富参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而编制之未经审核财务报表,其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之营业额、除税前溢利及除税後溢利分别为零、213,000港元及213,000港元。而其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营业额、除税前溢利及除税後溢利分别为362,000港元、743,000港元及743,000港元。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目标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负债净额约为1,267,000港元。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制作、电影及电视连续剧发行、销售中国保健产品、投资於从博彩推广业务取得溢利之营运、物业及酒店投资,以及物业发展。
监於下文所披露来自出售事项之收益,董事会认为,经考虑近期香港物业投资之市场气氛後,出售事项实为本集团将该物业之投资套现的机会。董事会亦认为,出售事项将有助本集团将其财务资源集中於其他主要业务,例如於澳门之酒店及博彩服务营运以及其他博彩相关服务业务。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及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其条款乃属公平合理,而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出售事项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由於进行出售事项,预期本集团将录得出售事项之未经审核收益约1,549,000港元。该收益乃基於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减以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於出售协议日期之账面总值约80,733,000港元而估计。
董事会有意将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当中约41,141,000港元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另约41,141,000港元则用作偿还非控股权益提供之垫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分别於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Ace Season之已发行股本中拥有37.5%及12.5%权益。因此,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身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乃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买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之家族成员,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被视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各自之联系人士。而由於身为将盛有限公司及里盛有限公司之联系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由於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均为少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2条,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由於概无董事於根据出售协议拟进行之关连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有关出售协议而通过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及词汇用於本公布时具有以下涵义:
「Ace Season」 指 Ace Season Holdings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汇之涵义
「该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於香港之持牌银行於其正常办公时间内一般开门办理业务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26)
「完成」 指 出售事项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汇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建议卖方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买方出售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一事
「出售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交易时段後)之无条件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属於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买方」 指 Wing Shan Int’l Limited「该物业」 指 香港孖沙街1号及3号阁楼及地下
「待售贷款」 指 目标公司在完成时或完成前任何时间应向卖方承担或结欠卖方之一切责任、负债及债务(不论是实际、或然或递延,亦不论是否在完成时到期应付),此等责任、负债及债务在完成时将会转归买方所有,於出售协议日期,待售贷款合共为81,999,878.40港元
「待售股份」 指 目标公司股本中1股1.00美元之已发行股份,由卖方实益拥有,相当於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Star Hope Investments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 指 目标公司及永丰富
「卖方」 指 Empowered Century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永丰富」 指 永丰富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