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一楼澳门赛马会一楼宴会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 「配售代理」 )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订立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 「配售协议」 ,注有 「A」 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据此 (其中包括) ,本公司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最大努力基准以每股0.125港元之价格最多分四批 (而每批须不少於800,000,000股本公司新股份 ( 「配售股份」 ) ,最後一批除外) 配售最多3,200,000,000股配售股份;
(b) 批准根据及按照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及
(c)授权本公司之董事 ( 「董事」 )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采取有关行动或签立有关文件以使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生效及作出董事认为就使配售协议生效而属必要或适宜之一切有关其他事宜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 」
附注:
1.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通函内。
2.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文据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任何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签署之受权人签署。
3.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大会或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6.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则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股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