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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集团(1)补充包销协议有关公开发售不少於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2) 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3)恢复买卖

2013-11-18 22:49:00

(1) 新公开发售

根据新公开发售,本公司建议按公开发售认购价(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发行不少於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藉以筹集不少於约328,370,000港元及不多於约339,9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新公开发售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将不会向受禁止股东提呈。合资格股东无权申请额外发售股份,未获合资格股东承购之任何该等发售股份将由包销商包销。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新股份或购回股份,则将予配发及发行之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40.00%,以及相当於本公司紧随新公开发售完成後经配发及发行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8.57%。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未行使购股权已悉数行使及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悉数换股,则将予配发及发行之发售股份数目为2,719,215,073股,相当於本公司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及经根据购股权所附带之认购权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之230,728,538股新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40.00%,以及相当於本公司经根据购股权所附带之认购权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之230,728,538股新股份以及紧随新公开发售完成後配发及发行之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8.57%。

为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前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须不迟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按新公开发售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股份将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起按新公开发售除权基准买卖。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这期间内概不会办理股份之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参与新公开发售:(i)股东必须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及(ii)并非受禁止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7.24(5)条及第7.26(A)条,由於新公开发售将不会令本公司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之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且新公开发售获并非身为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包销商全数包销,故新公开发售毋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股东批准之规定。

有关此方面之进一步资料将载於章程文件内,章程文件载有(其中包括)新公开发售之详情,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寄发予合资格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向受禁止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发售章程,仅供彼等参考之用,惟将不会向彼等寄发申请表格。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股份将於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之条件仍未达成期间进行买卖。

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於新公开发售之所有条件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买卖股份,将须承担新公开发售不能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

股东、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新公开发售须待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方可作实。

因此,新公开发售会否进行尚属未知之数。股东、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或红利可换股债券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2) 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由於本公司进行新公开发售,董事会向全体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呈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即建议按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每持有五份现有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发两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基准以每份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认购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仅供全体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参与。本公司不会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发行额外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不设包销安排。因此,未获认购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将不予发行。

於本公告日期,有9名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未行使总本金额为189,674.40港元,赋予持有人权利将其本金额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兑换为18,967,440股新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当日已发行股本约0.001%。

假设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获行使,总本金额最高为75,869.76港元之最多7,586,976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将予发行,相当於本公告日期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之40%,以及相当於本公司紧随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完成後经发行7,586,976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总本金额为75,869.76港元)扩大後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约28.57%。

为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前登记为本公司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须不迟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红利可换股债券过户文件(连同相关红利可换股债券证书)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为厘定就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获赋予之权利,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名册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暂停办理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将根据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徵求之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供股东(身为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者除外)批准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鉴於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中拥有利益,故此,亦为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之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批准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投票。

载有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仅供彼等参考)。

然而,不认购其配额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注意,其所持有本公司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比例将被摊薄。

买卖红利可换股债券之风险警告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须待「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会否进行尚属未知之数。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红利可换股债券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3)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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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i)该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股份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提示性公告。

刊登该公告後,董事会认为公开发售不应延伸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据此,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公司、HWKFE、永恒财务与包销商订立补充包销协议,更改包销协议若干条款,以不让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参与公开发售。不让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参与之新公开发售载列如下:

(1) 新公开发售

根据新公开发售,本公司建议以向合资格股东公开发售之方式筹集不少於约328,370,000港元及不多於约339,9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新公开发售统计数字

新公开发售基准: 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每持有5股现有股份获发2股发售股份

公开发售认购价: 每股发售股份0.125港元

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 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6,567,309,145股股份

未行使购股权数目: 211,761,098份购股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根据购股权计划认购211,761,098股新股份

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未行使金额: 未偿还本金额189,674.40港元,附带权利使其持有人有权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将本金额兑换为18,967,440股新股份

发售股份数目: 不少於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

HWKFE根据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将予承购或促使承购之发售股份数目: HWKFE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认购或促使认购其根据新公开发售之配额将获配发之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

包销商包销之发售股份数目: 不少於1,295,162,923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1,387,454,338股发售股份。因此,新公开发售获全数包销

於新公开发售完成後之经扩大已发行股份数目: 不少於9 , 1 9 4 , 2 3 2 , 8 0 3 股股份及不多於9,517,252,756股股份

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i) 211,761,098份未行使购股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认购211,761,098股新股份;(ii)本金总额189,674.40港元之未偿还红利可换股债券,附带权利使其持有人有权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将本金额兑换为18,967,440股新股份;及(iii)本金总额225,000,000港元之未偿还8厘可换股债券,附带权利使其持有人有权按经调整换股价每股股份0.11港元(如有所需要可予进一步调整)将本金额兑换为2,045,454,545股新股份。除购股权、红利可换股债券及8厘可换股债券外,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已发行而赋予任何权利认购、兑换或交换股份之未行使可换股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新股份或购回股份,则将予配发及发行之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40.00%,以及相当於本公司紧随新公开发售完成後经配发及发行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8.57%。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未行使购股权已悉数行使及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悉数换股,则将予配发及发行之发售股份数目为2,719,215,073股,相当於本公司於该公告及本公告日期及经根据购股权所附带之认购权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之230,728,538股新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40.00%,以及相当於本公司经根据购股权所附带之认购权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之230,728,538股新股份以及紧随新公开发售完成後配发及发行之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8.57%。

发售股份之总面值将不低於26,269,236.58港元及不多於27,192,150.73港元。

配额基准

配额基准为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每持有5股现有股份获发2股发售股份,即按公开发售认购价配发不少於2,626,923,658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合资格股东如欲接纳全部或任何部份配额,应填妥申请表格,并连同所接纳发售股份之股款一并交回。

合资格股东

新公开发售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本公司将(a)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b)向受禁止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发售章程,仅供彼等参考。

为符合资格参与新公开发售:(i)股东必须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及(b)并非受禁止股东。

由代名人公司代其持有股份之股东务请留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代名人公司为单一股东。由代名人公司代其持有股份之股东应考虑是否安排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前以实益拥有人名义登记有关股份。

为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前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须不迟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就新公开发售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这期间内概不会办理股份之过户登记手续。

公开发售认购价

公开发售认购价为每股发售股份0.125港元,与公开发售下之认购价相同,须於申请时缴足。

公开发售认购价较:

(a)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130港元折让约3.85%;

(b) 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130港元计算之理论除权价0.129港元折让约3.10%;

(c) 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过去连续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27港元折让约1.57%。

公开发售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之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每名合资格股东均将有权按相同公开发售认购价按其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所持有之股权比例认购发售股份,而且新公开发售之条款(包括公开发售认购价,其已设定为较股份近期收市价有所折让,旨在鼓励合资格股东承购其配额,以分享本公司之潜在增长)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经扣除新公开发售之所有相关开支後,新公开发售下每股发售股份之净价将约为0.124港元。

海外股东之权利

章程文件不拟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

为遵守上市规则之必要规定,本公司将就向海外股东提呈新公开发售之可行性作出查询。如基於法律意见,为顾及相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董事认为不向海外股东提呈发售股份实属必要或权宜,则该等海外股东不得参与新公开发售。因此,公开发售将不会向受禁止股东提呈。

有关此方面之进一步资料将载於章程文件内,章程文件载有(其中包括)新公开发售之详情,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寄发予合资格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向受禁止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发售章程,仅供彼等参考之用,惟将不会向彼等寄发申请表格。

发售股份之地位

发售股份一经配发及缴足,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缴足股款发售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缴足股款发售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未来股息及分派。

新公开发售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新公开发售之条件达成後,所有缴足股款发售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应得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倘新公开发售被终止,则退款支票将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相关股东自行承担。

不设额外发售股份申请

考虑到公开发售将给予合资格股东同等而公平的机会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股权比例,倘作出额外发售股份申请安排,则本公司将须投入额外资源及成本,以处理超额申请程序。因此,本公司不会向合资格股东提呈额外发售股份,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承购之发售股份将由包销商包销。

零碎发售股份

概不会向合资格股东发行零碎发售股份配额,倘扣除开支後尚有溢价,则该等零碎配额将予汇集及於公开市场上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有关出售所产生之相关开支後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申请发售股份

发售章程将随附一份有关发售股份配额之申请表格,赋予名列表格之合资格股东权利认购表格所示之发售股份,方法为填妥该申请表格并连同承购发售股份之股款,在最後接纳时限前交回过户登记处。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发售股份上市及买卖。於联交所买卖发售股份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如有)及香港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待发售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发售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发售股份各自在联交所开始买卖或香港结算厘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活动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概无本公司证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寻求或拟寻求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

包销协议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补充包销协议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包销商: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将予包销之发售股份数目: 不少於1,295,162,923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1,387,454,338股发售股份。因此,经计及HWKFE承诺後,新公开发售获全数包销。

有关发售股份之承诺: HWKFE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作出HWKFE承诺,以认购其於新公开发售项下之配额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於包销协议日期,包销商於27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之其中一项条件为包销商将就配售及╱或分包销发售股份与若干承配人及╱或分包销商(须为独立第三方)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致使概无包销商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或任何承配人及╱或分包销商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本公司经新公开发售扩大之已发行股本之10%或以上权益。

包销佣金

本公司将向包销商支付最高数目之经包销发售股份总公开发售认购价之1.0%作为包销佣金。董事认为,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之条款(包括佣金)属公平合理。

董事会认为,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之条款(包括佣金率)符合市场惯例,且就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HWKFE及永恒财务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

於包销协议日期,HWKFE於3,329,401,839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0.70%。HWKFE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

(1) 於包销协议日期至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不会出售或同意出售其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2) 接纳或促使接纳HWKFE根据新公开发售应得之配额将获配发及发行之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及

(3) 递交上文第(2)段所述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有关之申请表格连同适当股款(於首次过户时须兑现),及在最後接纳时限前遵守章程文件所载之有关接纳及申请手续。

於包销协议日期,永恒财务於本金总额225,000,000港元之8厘可换股债券中拥有权益,其赋予永恒财务权利可按经调整换股价每股股份0.11港元(如有需要可予进一步调整)将本金额兑换为2,045,454,545股新股份。永恒财务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

(1) 於包销协议日期至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不会行使其所持有之8厘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及

(2) 以永恒财务名义登记及由永恒财务实益拥有之8厘可换股债券於包销协议日期至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将维持以永恒财务名义登记及由永恒财务实益拥有。

终止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惟就包销协议及补充包销协议终止条文而言,倘最後终止时限当日为营业日,而当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在香港悬挂及维持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则最後终止时限日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当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并无在香港悬挂及维持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之营业日):

(1) 包销商全权认为,新公开发售之成功将受下列事项重大不利影响:

(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质之其他事故,而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新公开发售重大不利;或

(b) 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同类),或性质属於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爆发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或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升级,或影响当地证券市场之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之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构成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及╱或後出现或持续之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份),而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新公开发售之成功构成不利损害,或令进行新公开发售属不宜或不智;或

(2) 市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任何变动、暂停或严重限制证券买卖),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可能对新公开发售之成功构成重大或不利影响,或令进行新公开发售属不宜或不智;或

(3) 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情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将对本公司之前景构成不利影响,包括(在不限制前述事项一般性之原则下)提出清盘呈请或通过决议案清盘或结业,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发生类似事件,或本集团任何重大资产遭破坏;或

(4)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在不限制其一般性之原则下)任何天灾、战争、暴乱、扰乱公共秩序、内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或停工;或

(5) 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出现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属同一性质);或

(6) 任何倘紧接发售章程日期前发生或发现而并无於发售章程内披露之事项,而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新公开发售构成重大遗漏;或

(7) 证券普遍地或本公司证券在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连续十个营业日,不包括涉及核准该公告或章程文件或与新公开发售有关之其他公告或通函而暂停买卖,

则包销商有权透过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以下情况,则包销商有权藉书面通知撤销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

(1) 包销商获悉任何严重违反上述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所载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之情况;或

(2) 包销商获悉任何特别事件。

任何有关通知须於最後终止时限前由包销商递交。

根据上文所述发出通知後,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即告终止,各订约方之责任亦随即终止及无效,而除有关终止前产生之任何权利或责任外,概无订约方对任何其他订约方享有或承担因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而产生或与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有关之任何权利或责任。

新公开发售之条件

新公开发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1) 遵照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於发售章程寄出日期前,将两名董事(或彼等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正式签署表示已获董事决议案批准之每份章程文件各一份(及所有其他须随附之文件)送达联交所以取得认可及呈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以及符合其他规定;

(2) 遵照公司法於发售章程寄出日期或之前,将一名董事(代表全体董事)妥为签署之一份章程文件(及所有其他需随附之文件)呈交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及符合其他规定;

(3) 於发售章程寄出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并向受禁止股东(如有)寄发发售章程及以协定形式发出之函件,仅供参考,解释彼等不得参与新公开发售之情况;

(4)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发售股份买卖首日前批准或同意批准(待配发後作实)发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有关批准;

(5) 如需要,百慕达金融管理局於最後终止时限或包销商可能与本公司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时间前同意发行发售股份;

(6) 包销商之责任成为无条件,而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并无根据其条款予以终止;

(7) 本公司於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下之所有承诺及义务已获遵守及履行;

(8) HWKFE於HWKFE承诺下之所有承诺及义务已获遵守及履行;

(9) 永恒财务於永恒财务承诺下之所有承诺及义务已获遵守及履行;及

(10) 包销商就配售及╱或分包销发售股份与若干承配人及╱或分包销商(须为独立第三方)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致使概无包销商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或任何承配人及╱或分包销商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本公司经新公开发售扩大之已发行股本之10%或以上权益。

上述所有条件均不得豁免。倘本公司未能於最後终止时限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前全部或部分达成新公开发售任何条件,则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将告终止,而除有关终止前产生之任何权利或责任外,概无订约方应对任何其他订约方享有或承担因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而产生或与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有关之任何权利或责任。

经修订预期时间表

监於包销协议若干条款已予更改,而股份已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暂停买卖,预期时间表已於本公告「新公开发售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预期时间表」一节予以修订。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本公司於新公开发售完成前及完成後之股权架构载列如下:

(a)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购股权获行使及并无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

於新公开发售完成时

於新公开发售完成时 (假设并无发售

(假设全部发售股份获 股份获合资格股东

於该公告日期 合资格股东承购) (HWKFE除外)承购)

(附注3)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HWKFE(附注1) 3,329,401,839 50.70 4,661,162,574 50.70 4,661,162,574 50.70

多实有限公司(附注2) 41,106 0.00 57,548 0.00 41,106 0.00

公众人士

李先生 9,425,652 0.14 13,195,912 0.14 9,425,652 0.10

包销商 27 0.00 40 0.00 1,295,162,950 14.09

现有公众股东 3,228,440,521 49.16 4,519,816,729 49.16 3,228,440,521 35.11

总计 6,567,309,145 100.00 9,194,232,803 100.00 9,194,232,803 100.00

(b)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或之前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及红利可换股债券获悉数兑换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 日期或之前购股权

日期或之前购股权 获悉数行使及红利

假设於新公开发售记录 获悉数行使及红利 可换股债券获悉数

日期或之前购股权 可换股债券获悉数兑换 兑换以及假设概无

获悉数行使及红利 以及假设全部发售 发售股份获合资格股东

於该公告日期 可换股债券获悉数兑换 股份由合资格股东承购 (HWKFE除外)承购

(附注3)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HWKFE

(附注1) 3,329,401,839 50.70 3,329,401,839 48.98 4,661,162,574 48.98 4,661,162,574 48.98

多实有限公司

(附注2) 41,106 0.00 41,106 0.00 57,548 0.00 41,106 0.00

公众人士

购股权之持有人

(李先生除外) 0 0.00 188,988,328 2.78 264,583,659 2.78 188,988,328 1.98

李先生 9,425,652 0.14 51,049,726 0.75 71,469,616 0.75 51,049,726 0.54

包销商 27 0.00 27 0.00 40 0.00 1,387,454,365 14.58」

现有公众股东 3,228,440,521 49.16 3,228,556,657 47.49 4,519,979,319 47.49 3,228,556,657 33.92

总计 6,567,309,145 100.00 6,798,037,683 100.00 9,517,252,756 100.00 9,517,252,756 100.00

附注:

1. 根据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HWKFE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1)於包销协议日期至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不会出售或同意出售其所持有之任何股份;(2)接纳或促使接纳HWKFE根据新公开发售应得之配额将获配发及发行之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及(3)在最後接纳时限前递交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有关之申请表格连同适当股款。

2. 多实有限公司分别由Porterstone Limited及执行董事向华强先生拥有60%及40%权益。多实有限公司持有之该等股份乃受一项押记令所规限。

3. 此情况仅作说明而不会出现。根据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倘包销商应要求认购或促使若干承配人及╱或分包销商认购任何发售股份:包销商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或任何承配人及╱或分包销商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动人士概不得拥有本公司经新公开发售扩大之已发行股本之10%或以上权益。

进行新公开发售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制作、电影及电视连续剧发行、销售中国保健产品、投资於从博彩推广业务取得溢利之营运、物业及酒店投资,以及物业发展。

新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不少於约328,370,000港元及不多於约339,900,000港元。新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在扣除所有相关开支後估计将不少於324,470,000港元及不多於336,010,000港元。新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拟於合适机遇出现时用作香港及╱或澳门之物业投资。

董事会认为,新公开发售为本公司增强资本基础之机会。董事会亦认为,鉴於新公开发售为所有合资格股东提供一个参与本公司未来发展的均等机会,故新公开发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董事会公布某独立第三方就有关可能出售澳门兰桂坊酒店之事宜(「可能出售事项」)与本公司联络。董事会谨此告知股东及有意投资者,目前仍正就可能出售事项与该名独立第三方进行初步磋商。於本公告日期并未达成有关可能出售事项之条款及条件,亦并未就有关磋商签订协议或合约。

然而,不承购其配额之发售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应注意,其於本公司之股权比例将被摊薄。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7.24(5)条及第7.26(A)条,由於新公开发售将不会令本公司紧接该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之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且新公开发售获并非身为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包销商全数包销,故新公开发售毋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股东批准之规定。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应注意,股份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股份将於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之条件仍未达成期间进行买卖。

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於新公开发售之所有条件达成日期(预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买卖股份,将须承担新公开发售不能成为无条件及未必会进行之风险。

股东、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新公开发售须待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补充),方可作实。

因此,新公开发售会否进行尚属未知之数。股东、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或红利可换股债券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2) 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根据平边契据,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将有权享有股份所附带大致相同之经济利益(包括有权收取已宣派及派付予股东之任何股息款项、已分派予股东之资产及根据本公司资本化发行或以股代息计划已发行予股东之股份或其他证券,犹如彼等所持有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相关记录日期兑换为股份),惟红利可换股债券不会附带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投票权,且并无到期日。根据平边契据,倘及每当本公司以供股方式向其股东提呈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供股」),本公司须在遵守香港及百慕达相关法律、规则、规例及规定之情况下,同时向各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呈以供认购(按本公司之选择)(a)股份或证券,其数目相等於(i)本公司根据供股就股东所持有之每股已发行股份向股东提呈之有关股份或证券数目,乘以(ii)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供股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会持有之股份数目,或(b)条款及条件与红利可换股债券相同之其他可换股债券,而金额足以在该等可换股债券换股时赋予该等可换股债券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权利兑换为相等於以下数目之股份︰(i)股东根据供股就股东所持有之每股已发行股份获提呈以供认购之股份数目,乘以(ii)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供股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会持有之股份数目。

由於本公司进行新公开发售,董事会向全体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呈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即建议按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每持有五份现有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发两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基准以每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认购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详情如下: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

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本公司建议透过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呈认购筹集不多於约95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详情载列如下: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统计数字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基准: 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每持有5份现有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发2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价: 每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

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数目及本金额: 18,967,440份红利可换股债券,总本金额为189,674.40港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将其本金额兑换成18,967,440股新股份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数目及本金额: 不超过7,586,976份红利可换股债券,总本金额为75,869.76港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将其本金额兑换成7,586,976股新股份

完成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後经扩大已发行红利可换股债券数目: 不超过26,554,416份红利可换股债券,总本金额为265,544.16港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将其本金额兑换成26,554,416股新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有9名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未行使总本金额为189,674.40港元,赋予持有人权利将其本金额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兑换为18,967,440股新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当日已发行股本约0.001%。

假设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获行使,最多7,586,976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总本金额为75,869.76港元将予发行,相当於本公告日期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之40%,以及相当於本公司紧随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完成後经发行7,586,976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总本金额为75,869.76港元)扩大後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约28.57%。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不设包销安排。因此,未获认购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将不予发行。

配额基准

配额基准为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每持有5份现有红利可换股债券可以每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获发2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如欲接纳全部或任何部份配额,应填妥认购表格,并连同所认购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股款一并交回。

合资格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仅供全体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参与。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向全体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寄发认购表格。

为符合资格参与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必须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名册。

为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前登记为本公司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须不迟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红利可换股债券过户文件(连同相关红利可换股债券证书)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就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暂停办理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登记手续为厘定就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获赋予之权利,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名册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过户登记手续。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价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价为每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与公开发售认购价相同,须於申请时缴足。

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须予发行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以及於兑换新

红利可换股债券时将予发行之股份之地位

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将予发行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将与平边契据所构成现有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相同。缴足股款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缴足股款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未来股息。兑换前,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不具投票权。

於兑换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一经发行,将在各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当日已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权收取相关记录日期在配发及发行该等股份日期或之後之股息及其他分派。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证书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退款支票

待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条件达成後,所有缴足股款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证书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应得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倘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被终止,则退款支票将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相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不设额外新红利可换股债券申请

本公司不会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发行额外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亦不会发行未获认购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零碎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概不会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发行零碎新红利可换股债券配额。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条件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i)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根据上市规则须放弃投票者除外)批准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在行使当中所附带换股权时配发及发行新股份);

(ii) 新公开发售成为无条件;及

(i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兑换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而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上市及买卖。

红利可换股债券之主要条款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与由平边契据组成之红利可换股债券相同。

下表概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主要条款:

兑换及换股价 : 每份面值0.01港元之红利可换股债券将赋予持有人权利将之兑换成一股股份,换股价为每股股份0.01港元,可根据平边契据予以调整

强制换股 : 於本公司自愿解散、清盘或清算时,红利可换股债券将按当时适用之换股价强制兑换为股份

不赎回 : 红利可换股债券不可予赎回

换股期 : 於发行红利可换股债券後任何时间,而换股日期将被视为於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交出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证书连同换股通知後第30个联交所营业日,而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将自上述换股日期起被视为获如此兑换之股份之持有人

倘紧随於任何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宣称行使换股权後,本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股份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及以此为限,则有关持有人将不得行使该等换股权

利息 : 红利可换股债券不附带任何利息

分派 : 红利可换股债券将不会享有利息,惟:

(i) 倘及每当本公司须向其股东派付或作出任何现金股息或任何类别分派或任何实物资产分派(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分派除外)(「分派」),本公司须在遵守香港及百慕达相关法律、规则、规例及规定之情况下,同时向各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派付或分派属分派标的事项之现金或其他资产,款额相等於(a)股东根据分派可收取之每股股份之分派标的事项之现金或其他资产款额,乘以(b)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分派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持有之股份数目;或

(ii) 倘及每当本公司以或透过资本化其溢利或储备及╱或股份溢价账向其股东发行任何入账列作缴足之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资本化发行」),本公司须在遵守香港及百慕达相关法律、规则、规例及规定之情况下,向各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发行(按本公司之选择)(a)股份、债权证或证券,其数目相等於(1)股东根据资本化发行就其所持有之每股已发行股份应收取之股份、债权证或证券之数目,乘以(2)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资本化发行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持有之股份数目,或(b)条款及条件与红利可换股债券相同之其他可换股债券,而其数目足以在该等可换股债券换股时赋予该等可换股债券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权利兑换为相等於以下数目之股份︰(1)股东根据资本化发行就其所持有之每股已发行股份应收取之股份数目,乘以(2)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资本化发行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持有之股份数目

转让 :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仅在取得本公司同意下,方可出让或转让红利可换股债券予承让人

本公司将於得悉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买卖任何红利可换股债券时,立即通知联交所

其他权利 : 倘及每当本公司须以供股方式向其股东提呈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供股」),本公司须在遵守香港及百慕达相关法律、规则、规例及规定之情况下,同时向各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呈以供认购(按本公司之选择)(a)股份或证券,其数目相等於(i)本公司根据供股就股东所持有之每股已发行股份向股东提呈之有关股份或证券数目,乘以(ii)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供股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持有之股份数目,或(b)条款及条件与红利可换股债券相同之其他可换股债券,而数目足以在该等可换股债券换股时赋予该等可换股债券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权利兑换为相等於以下数目之股份︰(i)股东根据供股就彼等所持有之每股已发行股份获提呈以供认购之股份数目,乘以(ii)假使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当时之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已於厘定供股权利之相关记录日期换股之情况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持有之股份数目

海外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

如并非香港居民或其登记地址在香港境外司法权区之人士欲参与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彼等或会受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所影响。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如属香港境外司法权区之公民或居民或国民,彼等应知悉并遵守其司法权区内之任何适用法律规定。

任何有意认购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人士,有责任就此全面遵守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包括取得所须之任何政府或其他准许,或完成其他所须手续及支付於有关司法权区应付之任何过户或其他税项。任何人士作出任何认购申请,将被视为构成有关人士对本公司作出之声明及保证,表示彼已全面遵守当地法律及法规。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如有疑问,应谘询其专业顾问意见。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尽快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换股时将予发行及配发之新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不会申请新红利可换股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认可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待兑换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後,新股份将根据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徵求之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

进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由於本公司进行新公开发售,董事会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提呈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以履行本公司於平边契据下之义务。就此而言,董事会认为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扣除有关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所有相关开支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下之每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净价格将约为0.112港元。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然而,不认购其配额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应注意,其所持有本公司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比例将被摊薄。

买卖红利可换股债券之风险警告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须待「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会否进行尚属未知之数。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红利可换股债券时务须格外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一般事项

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将根据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徵求之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供股东(身为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者除外)批准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鉴於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中拥有利益,故此,亦为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之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批准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及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兑换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投票。

载有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仅供彼等参考)。

对购股权及8厘可换股债券作出之调整

由於新公开发售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购股权之行使价及数目以及8厘可换股债券之换股价可能须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及构成8厘可换股债券之平边契据之有关条款作出调整。本公司将委任认可财务顾问或本公司之核数师对购股权行使价及数目以及8厘可换股债券之换股价之必要调整(如有)进行核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就此另行刊登公告。

新公开发售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预期时间表

新公开发售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预期时间表如下。预期时间表仅作指示用途,其编制乃假设新公开发售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全部条件将予达成。预期时间表可予更改,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另以公告公布: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三年

新红利可换股

新公开发售 债券认购事项

寄发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通函 十二月二日

(星期一)

递交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之 十二月十六日

最後时限 (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股东特别大会 十二月十八日

(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

公告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十二月十八日

(星期三)

按新公开发售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 十二月十九日

最後日期 (星期四)

按新公开发售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 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五)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参与 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公开发售之最後时限 (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递交红利可换股债券过户文件以符合 十二月二十四日

资格参与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 (星期二)

事项之最後时限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十二月二十七日

(包括首尾两日) (星期五)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星期二)

暂停办理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登记 十二月二十七日

手续(包括首尾两日) (星期五)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星期二)

厘定参与新公开发售之权利之 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 (星期二)

厘定参与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权利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 (星期二)

记录日期

就新公开发售寄发章程文件 十二月三十一日

(星期二)

寄出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之 十二月三十一日

认购表格 (星期二)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四年

接纳发售股份及付款之最後时限 一月十五日

(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就新红利可换股债券递交 一月十五日

认购表格及付款之最後时限 (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经补充 一月二十日

包销协议所补充)之最後时限 (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成为无条件 一月二十日

(星期一)

公布新公开发售及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一月二十日 一月二十日

认购事项之结果 (星期一) (星期一)

寄发发售股份之股票 一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寄发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债券证书 一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向股东寄发退款支票(倘新公开发售 一月二十二日

终止) (星期三)

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寄发退款 一月二十二日

支票(倘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 (星期三)

事项终止)

预期於联交所买卖缴足股款发售 一月二十三日

股份之首日 (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本公告所述之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以上预期时间表内所指之日期或期限仅作指示用途,并可能由本公司延期或更改。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公布或通知股东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

(3)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本公告所用之词汇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及用语於本公告使用时具有以下涵义。

「8厘可换股债券」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向永恒财务发行总本金额为350,000,000港元并将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五周年之日到期的8厘可换股债券,其中225,000,000港元於包销协议日期并未行使

「一致行动」 指 具有收购守则赋予此词之涵义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根据包销协议进行公开发售

「申请表格」 指 供合资格股东申请发售股份之申请表格(以协定形式呈示)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红利可换股债券」 指 由平边契据组成,面值为每份0.01港元之红利可换股债券,赋予持有人权利将其本金额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0.01港元(可予调整)兑换为一股新股份,於本公告日期之未行使总本金额为189,674.40港元

「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 指 红利可换股债券之持有人「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其正常办公时间一般开门营业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内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或维持悬挂而在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未除下或终止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之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管理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法」 指 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平边契据」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签立之平边契据,以提供及保障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之权利及权益。有关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之通函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永恒」 指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64),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永恒财务」 指 永恒财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为永恒之全资附属公司

「永恒财务承诺」 指 永恒财务根据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承诺不会行使其持有8厘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WKFE」 指 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向先生及陈女士分别实益拥有50%及50%权益

「HWKFE承诺」 指 HWKFE根据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承诺悉数承购其根据新公开发售之配额,以认购1,331,760,735股发售股份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即该公告日期前股份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限」 指 接纳发售股份之最後时限,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时间

「最後终止时限」 指 终止包销协议(经补充包销协议所补充)之最後时限,即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为最後接纳时限後第三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 指 由联交所营运之联交所主板(不包括期权市场)

「向先生」 指 向华强先生,为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所界定)

「李先生」 指 李雄伟先生,为本公司雇员、永恒董事会主席、永恒执行董事及永恒主要股东(按上市规则所界定)

「陈女士」 指 陈明英女士,为董事会副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所界定)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指 不多於7,586,976份总本金额75,869.76港元之新红利可换股债券,将根据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向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发行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 指 建议按於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持有每5份现有红利可换股债券获发2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之基准,按认购价每份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发行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或本公司所决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新红利可换股债券 指 每份新红利可换股债券0.125港元认购价」

「新公开发售」 指 经修改建议按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每持有5股现有股份获发2股发售股份之基准,按公开发售认购价发行发售股份

「新公开发售 指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或本公司可能记录日期」 与包销商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以厘定参与新公开发售之权利

「发售股份」 指 根据新公开发售将予配发及发行之不少於2,626,923,658股新股份及不多於2,719,215,073股新股份

「公开发售」 指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所公布,建议按每持有5股现有股份获发2股发售股份之基准,按认购价每股发售股份0.125港元发行不少於2,634,510,634股发售股份及不超过2,719,215,073股发售股份(按犹如红利可换股债券已获悉数换股之基准)

「公开发售认购价」 指 每股发售股份0.125港元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

「海外函件」 指 本公司向受禁止股东发出之函件,解释受禁止股东不得参与新公开发售之情况

「海外股东」 指 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之登记地址为香港以外之股东

「受禁止股东」 指 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地区,而董事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认为基於有关地方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有关股东提呈发售股份实属必要或权宜之海外股东

「发售章程」 指 将寄发予股东、载有新公开发售详情之文件

「章程文件」 指 发售章程及申请表格

「发售章程寄出日期」 指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或包销商可能与本公司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为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或就受禁止股东而言,则仅寄发发售章程)

「合资格股东」 指 於新公开发售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受禁止股东除外

「过户登记处」 指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为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红利可换股债券之过户登记代理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有关新红利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包销商、HWKFE与永恒财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补充包销协议,以更改包销协议若干条款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包销商」 指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就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包销商、HWKFE与永恒财务就公开发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之包销协议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