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6)
延迟寄发
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之通函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以将通函之寄
发日期延迟至不迟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
本公司订立收购协议,据此,购买或促使购买KHL已发行配额之19.25%、
Xin Wei已发行配额之38.5%、KHL销售贷款及Xin Wei销售贷款,根据
上市规则之规定,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除非另有界
定,否则本公布采用之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备相同涵义。兹亦提述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布。
诚如该公布所述,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收购协议之详情、Xin Wei及KHL
之有关财务资料之通函(「该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实际可行情
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条,本公司须於刊发该公布後二十一日内(即二零
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寄发该通函予股东。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已申请延迟
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兹声明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已
编制及KHL及Xin Wei之会计师报告已完成。鉴於本公司核数师需要更多
时间落实备考财务资料及让本公司审阅该等资料及农历新年假期之影
响,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以将该通
函之寄发日期延迟至不迟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
务请本公司之股东及准投资者注意,收购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本公司之
股东及准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向华强
香港,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及李玉嫦女
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洪祖星先生、何伟志先生及冯浩森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