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6)
修订该等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该等协议之各订约方已同意将该等协议先决条件之最後期限延
至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按比例将额外可退回按金合共10,000,000
港元支付予该等协议之各卖方,作为彼等同意上述延期之代价。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就收购有关销售股份而刊登之公布(「该
公布」),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之收购事项。除文义
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界定之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亦谨此提述本公司就该等协议分别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
日、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刊登之公布及本公司於二零
零六年九月八日刊发之通函。
修订该等协议
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及二
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Harvest Metro及永安分别订立四份修订契据,
将本公司取得融资以於Harvest Metro完成时支付Harvest Metro代价之结余之
期限由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即Harvest Metro协议日期)起计30日内延至
由Harvest Metro协议日期起计140日内,其後进一步延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
八日,并将达成Harvest Metro协议先决条件之最後期限延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
十八日。
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Harvest Metro协议各订约方已订立第五份修订契
据,将达成先决条件(包括本公司取得融资)之最後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二零零七
年五月三十一日,并允许所出售集团(定义见Harvest Metro协议)於其可支付
到期债务之情况下,可宣派及支付股息及偿还股东贷款。
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CCM协议、Top Region协议及Great Chain协议各
自之订约方订立修订契据,将达成有关协议所载先决条件之最後期限延至二零零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CCM协议、Top Region协议及Great Chain协议各
自之订约方亦订立修订契据, 将达成有关协议所载先决条件之最後期限延至二
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有关CCM协议之修订契据亦允许所出售集团(定义见
CCM协议)於其可支付到期债务之情况下,可宣派及支付股息及偿还股东贷款。
董事认为,就有关该等协议而言,允许所出售集团宣派及支付股息以及偿还股东
贷款并非重大变动。有关该等协议已载有条文允许支付股息及股东贷款,惟须遵
守事先协定上限之有关金额。
所延长之时间已计及落实收购事项之融资安排及假设可能需要股东批准及/或
寄发通函之所需时间。
作为各卖方同意上述延期之代价,本公司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按比例将
额外可退回按金合共10,000,000港元(从其内部资源拨付)支付予该等协议各
卖方。此乃一项新安排,并非该等协议项下原先拟进行之事项。如若退回按金,
彼等将连同按香港上海丰银行有限公司所报之港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利息
一并退还。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所支付之20,000,000港元及於二零零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所支付之10,000,000港元额外按金将构成完成之应付代价部份。
除就上述事项作出之修订外,该等协议之一切其他条款将维持不变。
本公司现正与一家澳门零售银行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商讨就收购事项提供融资。於
完成前,仍有多项先决条件尚未达成,分别为(i)有关协议之保证於各重大方面
仍属真实及准确;(ii)本公司成功就收购事项取得融资;及(iii)收购事项之其
他相互关连协议成为无条件。务请本公司之股东及准投资者注意,收购事项未必
一定会进行。本公司之股东及准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向华强
香港,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及李玉嫦女士,而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洪祖星先生、何伟志先生及梁学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