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t Famous可全权酌情全部或部份豁免上述条件(第(a)项条件除
外)。
倘任何条件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尚未达成(或获豁免(如适
用)),本公司或Most Famous将有权废除Most Famous协议,而Most
Famous协议之条文规定由该日起将会失效,不再有进一步效力,而Most
Famous协议之订约各方将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无损订约各方就对
方之前违约而应有之权利)。
Most Famous完成:
预期Most Famous完成将於SJM完成之同日进行,而此等交易乃互为条
件。
根据Most Famous协议之一项条款,在Most Famous完成後,将会编制
KHL於Most Famous完成当日之经审核账目。倘此等完成账目反映流动
负债净额,本公司将会向Most Famous支付有关流动负债净额之49%。
就计算流动负债净额而言,於Most Famous完成日期起计三十日内未能
收回之应收账款将被视作呆坏账。KHL其後收回之此等款额将会由KHL
转拨归本公司。
股权架构
下列为假设:(i)初次收购事项完成後但在第二次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完
成前;(ii)初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完成後但在出售事项完成
前;及(iii)初次收购事项、第二次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後之KHL简
明股权架构。
(i)
详情请参阅今天的报章公告
(ii)
详情请参阅今天的报章公告
(iii)
详情请参阅今天的报章公告
KINGSWAY HOTEL LIMITED及金域酒店
金域酒店为由KHL全资拥有名为金域酒店之三星级酒店,位於澳门新口
岸高美士街176-230号、长崎街64-A-82号、厦门街37-A-59号交界。
金域酒店於一九九二年开幕,设有合共383间客房,配套设施包括(其
中包括)赌场、健美水疗、夜总会及零售店舖。金域酒店内之赌场由独
立於KHL之第三方承租及管理。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金域酒店之平均入住率约为79%。
根据本公司之澳门法律顾问之意见,金域酒店无须根据澳门法例领取牌
照即可将赌场大楼出租予赌场业务营办商,而有关营办商则在经营赌场
酒店业务前须先行获取授权。
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日刊发之通函所载会计师报告所示,KHL
於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录得之营业额分别
约为62,765,000港元及62,922,000港元、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前溢利分别约17,748,000港元及17,834,000港元、
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後溢利分别约17,719,000
港元及16,961,000港元。KHL之资产净值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别约为32,177,000港元及49,138,000
港元。
本公司将就金域酒店进行物业估值,以收录於将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因此,股东应参考该等数据。一间拥有独立专业估值师资格之公司已就
金域酒店进行物业估值,金域酒店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估值
为806,000,000港元。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继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及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发表公布(有
关收购KHL之61.5%间接权益及收购KHL之38.5%间接权益(连同有关之
销售贷款)),本公司联系SJM及Most Famous,旨在就金域酒店之融
资、营运及发展方面谋求合作。本公司知悉SJM及Most Famous并无任
何关系。就本公司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SJM及Most Famous及
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彼等与(i)初次收购事项之
卖方;(ii)第二次收购事项之卖方及(iii)本公司建议将予发行之可换股
票据之认购人(见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所发表之公布)概无
关连。本公司相信,在出售事项完成後,与SJM及Most Famous合作经
营乃一个增强金域酒店管理层实力之良机,尤以赌场营运为然。透过与
经验丰富及具知名度之澳门财团建立合夥关系,将有助金域酒店日後之
业务发展。在出售事项完成後:
(a) 将会委聘何博士为KHL之主席,并委聘向华强先生(本公司主席
兼执行董事)为KHL之副主席;
(b) 将由Most Famous委聘之两位KHL董事负责管理有关KHL之赌场
及博彩市场推广及宣传事务;
(c) SJM向本公司承诺,将会按向KHL每月支付租金及市场推广及宣
传费用,以租赁金域酒店之一部份(不超逾建筑楼面面积100,000平方
尺)作为赌场(其中会设置不少於50张公众赌桌)及一个吃角子老虎机
娱乐中心。上述之租金及费用约为:(i)该等公众赌桌每月应占之赢款净
额之40%;及(ii)吃角子老虎机每月应占之每月赢款净额之31%;及
(d) SJM与KHL磋商在该幅土地(位於金域酒店之前面,现时用作停
车场之位置)兴建赌场新翼。
出售事项亦可即时提供现金流入,作为初次收购事项所需资金。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而有关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定,并为公平合理。KHL在出售事项完
成後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在出售事项完成後,KHL将会
在本公司之账目内按权益会计法列作本公司之联营公司。本集团与S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