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Most Famous以往从未进行任何交易。董事会之成员组合不会因出售
事项之完成而出现任何改变。
何鸿燊博士及Li Chi Keung先生之资料
何鸿燊博士
何博士是公众上市公司信德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执行主席及盈控股有限
公司主席。
何博士现为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会长,亦为香港大学教研发展基金终生荣
誉主席、香港理工大学顾问委员会创会会员。
何博士为香港公益金名誉副会长、香港明天更好基金信托委员会委员和
演艺学院友谊社赞助人。
何博士在二零零三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金紫荆章。
在澳门方面,何博士为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及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总经理、澳门国际机场专营公司董事会副主席、诚兴银行主席、
澳门马会董事局主席,并获委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委员会委员及澳
门基金信托人。
何博士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
Li Chi Keung先生
Li先生在澳门博彩业积逾二十年经验,并为Macau Golden Group之主
席及General Association of Administators & Promoters for Macau
Gaming Industry之副主席。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假设初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与出售事项三者同时完成,本集团
将会收取315,000,000港元,作为出售事项(连同Most Famous销售贷
款及SJM销售贷款)之总代价。出售事项之成本将为本集团支付之总代
价730,000,000港元(其中包括有关初次收购事项(包括KHL之61.5%间
接权益)之490,000,000港元及有关第二次收购事项(包括KHL之
38.5%权益)之240,000,000港元、Xin Wei销售贷款及KHL销售贷款)
之50%。根据Xin Wei销售贷款、KHL销售贷款、Most Famous销售贷款
及SJM销售贷款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结余款额(见本公司於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日刊发之通函所披露)计算,本集团将会确认一笔约
30,000,000港元之亏损。
在完成及出售事项完成後,KHL将会被视作本集团之联营公司,并将会
以权益会计法列入本集团之账目内。
所得款项之用途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将会用作提供初次收购事项所需之部份资金,因彼等
拟同时完成,且彼等互为条件。初次出售事项之结欠款额将会由本公司
以内部资源拨付。
上市规则之影响
根据上市规则,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须於
股东特别大会上徵得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由於SJM及Most Famous
均为独立第三方,并无於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亦并无股东於出售事项
中拥有与其他股东所拥有者不同之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股东
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有关批准出售事项而提呈之普通决议案投票。
一般事项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则主要从事电影制作、发行电影
及电视连续剧,以及提供後期制作服务。
出售事项须待SJM协议及Most Famous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及╱或
获豁免後,方告完成。初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之完成乃出售事
项完成之先决条件。SJM完成及Most Famous完成乃互为条件。
由於出售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完成,股东及准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
务须审慎行事。
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事项之详情、本集团之有关财务资料、KHL
之会计师报告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
予股东。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
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零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布所采用词汇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CCM协议」 指 陈泽武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订
立之有条件买卖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收购Triumph Up Investments
Limited约34.96%股权;
「本公司」 指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完成」 指 初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之完成;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SJM出售事项及Most Famous出售事项之统称;
「何博士」 指 何鸿燊博士;
「Great Chain协议」 指 陈泽武先生与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
十三日订立之有条件买卖协议,内容有关收购Great Chain Limited之
全部已发行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