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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6)
(1)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待取得股东批准後配售新股份;
及
(3)恢复买卖
配售代理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
代理(i)於第一组配售事项中按悉数包销基准以每股配售
股份0.37港元之价格向独立投资者配售124,900,000股
配售股份;及(ii)於第二组配售事项中按悉数包销基准
以每股配售股份0.37港元之价格向独立投资者配售
81,100,000股配售股份。
124,900,000股第一组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现有已
发行股本704,646,608股股份约17.73%;(ii)本公司经
第一组配售事项扩大之已发行股本829,546,608股股份
约15.06%;及(iii)本公司经第一组配售事项及第二组配
售事项扩大之已发行股本910,646,608股股份约
13.72%。
81,100,000股第二组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现有已发
行股本704,646,608股股份约11.51%;(ii)本公司经第
二组配售事项扩大之已发行股本785,746,608股股份约
10.32%;及(iii)本公司经第一组配售事项及第二组配售
事项扩大之已发行股本910,646,608股股份约8.91%。
合共206,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现有已发
行股本704,646,608股股份约29.23%;及(ii)本公司经
第一组配售事项及第二组配售事项扩大之已发行股本
910,646,608股股份约22.63%。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74,000,000港元并拟拨作
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於完成第一组配售事项及第二
组配售事项时,每股股份所筹得之款项净额将约为每股
0.359港元。
第一组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
准或同意批准第一组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为完
成。
第二组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i)股东於股东特别大
会通过决议案批准配发、发行及处理第二组配售股份;
及(i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第二组配售股
份上市及买卖後,方为完成。
第一组配售事项与第二组配售事项并非互为条件。
第一组配售事项及第二组配售事项须分别待第一组配售
协议及第二组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履行後,方告
完成。
由於第一组配售事项及/或第二组配售事项会否进行实
属未知之数,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於买卖股份时审慎
行事。
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第二组配售事项之详情;及
(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可行范围内尽快寄交
股东。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时三十分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
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时三
十分起恢复於联交所买卖股份。
第一组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配售代理有条件同意按悉数包销基准配售合共
124,900,000股配售股份,并将收取相当於第一组配售事
项所得款项总额之2.5%作为配售佣金。董事(包括独立
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佣金为公平合理。配售代理及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且并非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预期不会有任何个别承配人会於紧随第一组配售事项完
成後成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承配人
配售代理同意按悉数包销基准将第一组配售股份配售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