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6)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刊发之通函(「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除另有所界定者外,本公布所使用之所有词汇与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拟议的普通决议案(“决议案”)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星期一)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于股东特别大会举行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427850479股。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陈女士及其联系人士(包括向先生)于合共1640375595股股份中拥有实益权益,占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7.56%,并须于且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权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787474884股(占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2.44%)。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无股东有权出席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亦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于该通函内表示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负责点票之监票人。 1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之决议案之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概约百分比)赞成反对1. (a) 确认、追认及批准订立该协议(定义及 378156120 0说明见该通函),并批准据此拟进行的(100.00%)(0.00%)交易。 (b) 授权本公司的任何一名董事采取其认为令落实及完成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 易生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的一切行动。 由于超过50%之票数投票赞成决议案,故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全体董事,即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李玉嫦女士、洪祖星先生、何伟志先生及戴国良先生均亲身或通过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向华强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及李玉嫦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洪祖星先生、何伟志先生及戴国良先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