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各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之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经理、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26) (1)建议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一楼黄金阁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第18页。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ww.chinastar.com.hk。 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敬请尽快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把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有关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阁下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目录页数 释义....................................................1董事会函件 建议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授权...................................3 建议重选董事................................................4 责任声明..................................................5 以投票方式表决...............................................5 股东周年大会................................................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5 推荐建议..................................................6 附加资料..................................................6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7 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4释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一楼 黄金阁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 函第14至第18页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现时之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委员会 「红利可换股债券」指根据本公司分别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签立之平边契据组成并分别 于各有关日期发行之尚未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其可以换股价每股0.25港元(经调整)转换为股份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修订本) 「本公司」指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26),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之购回授权及发行证券之一般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1释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之建议全新一般授权,以授权董事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方式购回股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不时持有股份之人士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2董事会函件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26)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向华强先生(主席) 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陈明英女士(副主席) 31 Victoria Street 李玉嫦女士 Hamilton HM 10 Bermuda 独立非执行董事: 洪祖星先生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何伟志先生香港 戴国良先生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翼 34楼09室 敬启者: (1)建议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建议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授权 董事借此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于通过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20%之证券。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2427850479股股份。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再无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般授权将批准本公司配发、发行及处置证券不超过485570095股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亦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通过该项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10%之股份。此外,倘授出一般授权,在股东周 3董事会函件 年大会上亦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扩大发行证券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额外股份。 一般授权将(i)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期;或(ii)于根据法例、公司细则及 公司法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或(iii)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权力之日期中最早者结束。 董事相信,如一般授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出实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发行证券之一般授权而发行证券(例如在交易中有此需要,如本集团进行收购行动,须发行证券作代价)须快速完成。董事现时无意安排本公司进行任何收购,亦无任何计划藉发行新证券筹集资金。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提供一份说明函件给股东,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供股东决定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其股份之授权。上述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99(A)及第99(B)条,向华强先生, 陈明英女士及李玉嫦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而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对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所提供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历、技能及经验、付出时间及贡献(乃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标准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所载有关本公司董事提名的政策)、本公司的公司策 略以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作出检讨。经评估重选后,提名委员会认为,退任董事仍然符合本公司政策所载甄选准则。 在提名委员会建议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会建议重选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及李玉嫦女士作为执行董事。 有关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及李玉嫦女士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负全责,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本通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公司细则第70条的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大会主席真诚行事并容许纯粹关于程序或行政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在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其受委代表或(如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可就其名下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每股股份投一票。有多张选票的股东毋须尽投其票或以同样的方式投下其所有选票。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第18页。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ww.chinastar.com.hk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敬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把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有关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表格。阁下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便办理登记手续。 5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授予一般授权、扩大配发、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及建 议重选董事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附加资料敬请垂注本通函各附录。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及红利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参照承董事会命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向华强谨启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6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本身之股份,惟须遵守若干限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提供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以便股东就考虑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批准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 1.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及已缴足股本为2427850479股股份。 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再无配发及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述之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242785047股股份。 2.购回股份之原因 董事相信授予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购回股份或会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而董事仅会在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购回股份。 3.购回股份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从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以及公司法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付。用以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任何股份之资金,拟拨付所购股份之缴足股本或自本公司可供支付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来自为此而新发行股份之所得款项。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赋予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之权力。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之最近刊发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状况比较)有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购回会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情况有重大不利影响时,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7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一般资料 概无董事及,就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概无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将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5.收购守则之影响 根据收购守则,倘按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所占本公司之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该项增加将视作收购。因此,倘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则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就该股东或该群股东尚未持有之全部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向华强先生、陈明英女士及Heung Wah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统称「向先生及其联系人」)合共拥有1640375595 股已发行股份,相等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7.56%。 就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人士连同其联系人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之已发行股份权益。 基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再无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及假设 于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前概无行使红利可换股债券,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则向先生及其联系人之持股百分比将增加至约75.07%。 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根据购回授权所作之购回会导致产生收购守则下之任何后果。 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以致将会触发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或将导致公众人士所持有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5%。 8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股份价格 股份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股份价格最高价最低价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 五月0.770.64 六月1.290.75 七月0.840.74 八月0.920.68 九月0.980.77 十月0.850.71 十一月0.840.77 十二月0.850.74二零二四年 一月0.820.70 二月0.850.76 三月0.770.60 四月0.840.55五月(直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0.880.72 9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曾在联交所购回股份,总代价为 26927200港元(未计开支)。所有该等已购回股份已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注销。 该等已购回股份之详情如下: 每股股份每股股份已购回股份所支付所支付购回日期之数目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总代价港元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50000000.820.824100000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50000000.820.824100000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50000000.820.794097400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50000000.820.804099800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50000000.810.814050000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80000000.810.816480000 330000002692720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概无购回任何股份。 10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1)向华强先生 向华强先生,现年75岁,为本公司之主席及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之成员。 向先生亦于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向先生于一九九六年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向先生拥有逾50年影视多媒体业务经验。彼所创办之永盛娱乐制作有限公司(「永盛」)及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一百年」)之出品皆成为电影观众及世界各地片商推荐之电影。向先生亦为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之名誉会长及理事。 向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向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向先生及陈明英女士分别实益拥有50%及50%权益)之董事。 向先生为本公司副主席及执行董事陈明英女士之丈夫。除于此披露者外,向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向先生于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实益拥有之1640375595股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本公司与向先生之间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向先生亦无指定任期,因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彼须至少每三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一次并膺选连任。 向先生之酬金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授权并参考向先生对本公司之贡献以及彼于本公司之相关职责及责任而厘定。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向先生收取之酬金为7560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向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亦无任何有关重选向先生之事项须敦请股东留意。 11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2)陈明英女士 陈明英女士,现年67岁,为本公司之副主席及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之成员。陈女士亦于本集团之若干附属公司担任董事职务。陈女士于一九九六年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陈女士拥有逾40年影视多媒体业务经验。陈女士曾为永盛及一百年监制多套卖座影片。陈女士于二零零三年荣获《The HollywoodReporter》选为国际娱乐界其中一位最具影响力之女性。于二零零七年购入澳门金域酒店并重新装潢及设计至两年后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开幕之澳门兰桂坊酒店,全由陈女士一手策划及监工,令澳门兰桂坊酒店屡获多个国际奖项,包括2009年「第五届中国酒店星光奖-中国最佳设计精品酒店奖」及2012年「TripAdvisor旅行者之选-中国排 名前25位时尚酒店」。于推动环保概念方面,澳门兰桂坊酒店也曾勇夺2010年「亚洲酒店论坛亚洲大奖-年度新领军绿色环保酒店」及2010年「澳门环保酒店奖-铜奖」,成绩有目共睹。陈女士现除负责副主席职能外,亦负责本集团地产项目之审批、设计及发展的推进、督导及监控工作。于二零二三年,陈女士为本集团开展多媒体及娱乐经营业务。陈女士为互联网名人,其抖音账号已吸引逾千万追随者。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陈女士在其抖音账号开展直播电子商务,其为该直播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主播。当日的商品交易总额便超过人民币八千一百万。 陈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陈女士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陈女士及向华强先生分别实益拥有50%及50%权益)之董事。 陈女士为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向华强先生之妻子。除于此披露者外,陈女士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于Heung Wah Keung Family Endowment Limited实益拥有之1640375595股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12附录二建议重选之董事详情 本公司与陈女士之间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陈女士亦无指定任期,因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彼须至少每三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一次并膺选连任。 陈女士之酬金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授权并参考陈女士对本公司之贡献以及彼于本公司之相关职责及责任而厘定。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陈女士收取之酬金为7909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陈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亦无任何有关重选陈女士之事项须敦请股东留意。 (3)李玉嫦女士 李玉嫦女士,现年56岁,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财务委员会之主席。李女士亦于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李女士于二零零一年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李女士拥有逾20年娱乐及多媒体业务行政之经验。彼负责本集团之整体营运,并对本集团系统具有透彻认知。 李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彼亦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李女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 本公司与李女士之间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李女士亦无指定任期,因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彼须至少每三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一次并膺选连任。 李女士之酬金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授权并参考李女士对本公司之贡献以及彼于本公司之相关职责及责任而厘定。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李女士收取之酬金为1578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李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亦无任何有关重选李女士之事项须敦请股东留意。 1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26) 兹通告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 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一楼黄金阁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向华强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陈明英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李玉嫦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重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核数师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改): 普通决议案 4.「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惟须受所有适用法例所规限及据此进行; 1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因下列情况而发行之股份):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 因行使本公司发行之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发行有关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已获本公司股东批准)所附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 (iii) 因行使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有关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所授出购股权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或本公司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配发股 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合共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修订本)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获授之权力时。 1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 修订之规定,在联交所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而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经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修订本)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获授之权力时。」 1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动议在通过上文第4及第5项决议案之情况下,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 第4项决议案获授并于当时生效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 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于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所购回之股份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承董事会命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秘书黄淑娴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注册办事处: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香港 31 Victoria Street 干诺道中168-200号 Hamilton HM 10 信德中心西翼 Bermuda 34楼09室 17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大会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之通函内。 2.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 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 3.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便办理登记手续。 4.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举行之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 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为股东健康安全着想,本公司在此鼓励股东藉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为其代表及于上述指定时间交回其代表委任表格,代替其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行使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权利。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述之地址,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经已撤回。 6.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 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大会,则只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如此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7.倘大会当日上午十二时正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级台风造成「极 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ww.chinastar.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发布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 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