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之公佈、该通函及二零二二年公佈。
诚如该通函所披露,BestCombo(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与陈女士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BestCombo已同意向陈女士授出一笔本金额为5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可予作贷款金额调整),其最后还款日为自提取日起计60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另外,根据贷款协议,陈女士已同意向BestCombo授出认购期权,该期权允许BestCombo于提取日后60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前任何时间要求陈女士按认购期权价出售认购期权股份予BestCombo。根据贷款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已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交易时间后),BestCombo与陈女士先后订立第二份更改契据及附函,据此,BestCombo及陈女士已同意(i)待本公司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后,延长最后还款日至自提取日起计69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及(ii)延长行使期至自提取日起计69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前任何时间。由于延长行使期已成为无条件,故行使期已予延长。
由于交易事项构成对贷款协议之条款作出主要改动,故需要再次遵守上市规则。按适用百分比率计算,交易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由于陈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交易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因此,交易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交易事项。陈女士及其联繫人士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交易事项之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将载有(其中包括)交易事项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并随附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预期通函将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换言之通函将于刊发本公佈后超过15个营业日寄发,此乃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相关资料,以供载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