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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协议之第二份更改契据

2022-01-28 00:00:00

本公佈乃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发表。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通函(「该通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之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易时间后),Best Combo(「贷款人」)与陈女士(「借款人」)订立有关贷款协议之第二份更改契据(「第二份更改契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i)将贷款之最后还款日(「最后还款日」)由自提取贷款日期(「提取日期」)起计60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延长至自提取日期起计69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及(ii)将认购期权的行使期(「行使期」)由提取日期起计60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内的任何时间,延长至自提取日期起计69个月届满之日(即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内的任何时间。第二份更改契据的条款乃双方按公平磋商后达成。

于本公佈日期,原定的最后还款日和原定的行使期即将届满。由于本公司仍在与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物业的未来发展进行商讨,且截至本公佈日期,尚未根据批地获得批准,董事会需要更多时间与土地工务运输局商讨该物业的未来发展,并认为保留行使认购期权的权利以通过收购认购期权股份而获得该物业的额外25%权益乃符合本公司的利益,因此,贷款人与借款人同意延长行使期并相应地延长最后还款日。

董事认为,第二份更改契据的条款为公平、合理及对本公司有利,并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除本公佈所披露外,贷款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本公司将于认购期权获行使时遵守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