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潜在收购事项及供股所得款项用途之变更

2020-12-21 00:00:00

本公佈由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作出,以将本公司业务发展的最新资料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告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i)本公司正与一名独立第三方的物业发展商就可能购买一项位于中华民国(「台湾」)的物业(「该物业」)(「潜在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及(ii)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完成的供股(「供股」)所得款项用途之变更。

潜在收购事项

本公司现正考虑购买该物业,该物业位于台湾台北市尊尚豪宅地段,包括一个豪宅公寓及两个车位。根据本公司委聘之独立专业评估师所作估值,该物业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之估值约为580,000,000新台币(相当于约162,400,000港元)。潜在收购事项之代价为580,000,000新台币(相当于约162,400,000港元)(「代价」)乃本公司与物业发展商公平磋商,并参考独立专业估值师对该物业之估值后达致。

于本公佈日期,并未就潜在收购事项订立任何具约束力之协议。倘潜在收购事项得以落实,本集团将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而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潜在收购事项作出进一步公佈(如需要)。根据代价计算,由于本集团计算之所有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预期将少于5%,本公司预期潜在收购事项将不会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

供股所得款项用途之变更

本公司已从供股筹得所得款项净额约448,850,000港元。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所披露,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48,850,000港元,当中(i)约350,000,000港元(「所得款项A」)将用于物业发展及投资之业务营运;及(ii)约98,850,000港元(「所得款项B」)将用于电影及电视连续剧之相关业务营运提供资金。所得款项A原拟用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外港填海区第6C地段、第6D地段及第6E地段的合併地盘(「合併地盘」)之发展成本提供资金。然而,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本集团获银行批授1,600,000,000港元之银行融资,而有关银行融资须用于拨付合併地盘之建设成本及相关开支。合併地盘现正处于内部装修之最后阶段。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所披露,未提取之银行融资款项约为454,690,000港元。根据本公司之最新预测,未提取之银行融资之金额足以支付合併地盘之发展成本余额。自供股完成后至本公佈日期,本集团并无动用所得款项A。至于所得款项B,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披露,所得款项B已悉数用于电影及电视连续剧之相关业务营运提供资金。

鑑于本公佈「潜在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一段所载之原因,董事会已议决从350,000,000港元之未动用所得款项A中拨出约162,400,000港元以支付潜在收购事项之代价。董事会将继续考虑本集团目前之资金需求,并评估如何运用所得款项A之未动用余额,以提升本集团之业务表现,并会在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佈。

潜在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投资、制作、发行以及授权电影及电视连续剧、提供艺人管理服务、物业开发及投资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本集团一直在物色合适投资机遇,以增强其现有之物业开发及投资业务分类。该物业将持作投资物业,以达致长远资本增值。在考虑潜在收购事项时,董事会已考虑该物业之价值及升值潜力。预期该物业亦将为本集团带来稳健之租金收入。

董事会认为,潜在收购事项乃于本公司日常业务范围内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会相信,将部分未动用之所得款项A重新调配作潜在收购事项之用,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