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2024-04-26 00:00:00

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 兹通告GBA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7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棉登径7-9号1楼多功能室举行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黄思语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董事酬金; (b) 重选林珈莉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董事酬金; (c) 重选胡惠珊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董事酬金; (d) 重选陈湘洳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董事酬金; (e) 重选梁家进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董事酬金。 3. 续聘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釐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4. 考虑及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特此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根据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且在其规限下,回购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 (b) 在上文第(a)段的批准将附加于已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内促使本公司按本公司董事釐定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内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而上述批准亦将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一词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项目中最早发生的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一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 (ii) 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的届满期限;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当日。」 5. 考虑及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特此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新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期权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b) 在上文第(a)段的批准将附加于已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结束后方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期权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所配发或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将予配发或发行(无论是否根据股份期权或其他)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而上述批准亦将以此为限,惟依据(i)配售新股(该用词的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本公司当时采纳之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之股份期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的公司细则而实行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的用词具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份)所载的第4项决议案所赋予的相同涵义;及 「配售新股」的用词指本公司董事于订定期间向于订定记录日期名列于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的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地区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不作此安排或作出其他安排)。」 6. 考虑及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份)所载的第4及第5项决议案通过后,特此扩大根据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份)所载的第5项决议案而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的数额,加大至包括本公司根据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份)所载的第4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将予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