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连交易 - 订立有限合伙合同

2020-04-21 00:00:00

有限合伙合同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光国有限合伙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光大集团(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 、光控有限合伙人(光大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光大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订立有限合伙合同。根据有限合伙合同,光国有限合伙人、光大集团及光控有限合伙人各自对基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亿元。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有限合伙合同之条款属公平合理,有限合伙合同乃按一般商业条款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订立有限合伙合同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光大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拥有约42.01%之权益,故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于光大控股已发行股本总额中拥有约49.74%之权益,故亦为光大控股的间接控股股东。光控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为光大控股之全资附属公司,故为光大集团之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光大集团、光控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订立有限合伙合同及成立基金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有限合伙合同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出0.1%但低于5%,故订立有限合伙合同及成立基金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